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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代江西航政与船只管理

2020-2-23 23:56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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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中前期,江西的漕运机构负有漕船修造和船只的安全检查管理之责,漕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工作归由官营船厂的船政同知完成。九江钞关开展船舶检丈业务,对过往商船实施船体丈量,以便征税。江西府、县衙门对民营船只进行船只登记管理和船况检查。
漕政管理与漕船的质量检查

        江西道的最高漕运长官是江西粮道,负责漕政方面的事务,包括漕船修造和船质查验、漕河维护、漕粮的押运等。江西粮道统管下属卫、所官军,其下属中的督粮道,主督运漕粮之责。据清乾隆三十四年本《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漕船统计方面,清初江西有漕船1003艘,近当时全国漕船总数10455艘的10%。清政府后来采取“并浅减造”的措施,漕船数量不断减少,如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漕船统计为708艘;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在此裁减70艘至638艘,以后江西的漕船使用总数一直是这个定制,直至清末。漕船数量减少,但江西的漕粮运输数量反而有所增加。清张光华嘉庆八年本《运漕摘要》卷三记载:清廷通过改进船型,扩大船舱容量,提高船质的办法,“并浅减造”,使清初平均一艘船500石的装载量增至乾隆年间的1200多石。漕船的修造方面,清初漕船,由官营船厂负责建造。当时船厂修造漕船和查船船质的理念,遵循明末政权的修造原则,《明成祖实录》记载官营船厂具有以下优势:“盖漕艘之造,使民为之,弊端百出,……官督工程,则不烦催呼而造成速,不俟查验而制造坚,……”。
        康熙以后,官营船厂转而负责战船与官船的修造。各地卫、所的漕船,移交卫、所驻的各地郡县衙门,设厂建造,但江西的几大官营船厂如南昌、袁州、饶州等官营船厂,仍担负漕船的质量检查和修理任务(见郑日金《漕议三策》)。当时,漕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由江西官营船厂的船政同知负责。《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康熙)九年(1669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漕船建成,或有了质量安全问题送厂,船政同知根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的“船成查验九法”,检查漕船质量,“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头梢”(《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
        漕船型制方面,根据《漕运则例篡》、《运漕摘要》等清史书籍记载,清朝前期江西漕船型制的质量检查,船政同知依据工部和户部相关部门制订的漕船额式,查验船体是否符合则例要求。一般说来,船体大,载运量就大。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的江西漕船型长7.1丈、型宽1.44丈,船深0.44丈;雍正二年(1724年)的漕船型长10.0丈、型宽1.65丈、船深0.74丈。康熙初年全国漕船额式各省基本统一,按标准建造,但江西、湖广二道(省)的漕船载重量特殊照顾,可以超过江浙等省。清朝漕船的型制则例也在不断修改。如康熙二十一年,清政府认为“各省漕船向例大小不同”,颁布漕船则例:“各省遵照新式长七丈一尺,一律成造”。康熙二十六年,漕船“以新式船小,载重量加宽大”,雍正二年(1724年),颁布“题准江西、湖广漕船以十丈为率,短不得过九丈,其宽、深酌量合式。其余各省仍照式成造”(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百三十四)。
        嘉庆八年1803年 刊刻的《运漕摘要》记载了检查江西漕船质量时依据的一些数据。清夏良胜《新筑剑江堤记》:“江西粮船体骨吃水一尺八九寸,帆篷铺仓绳缆家伙压水二寸。装米百石,压水一寸五分,江西共米一千二百四十余石,共压水一尺八寸另(零)。连船身以及篷缆家伙铺仓水基,总得吃水三尺八九寸,或四尺者。”
        乾隆以后船政同知一职被撤,官营船厂漕船的船质检查等方面工作,移交江西粮道负责。江西粮道兼管卫、所所辖地方船厂的船质监督工作。据记载,清代江西漕船在扩大装载量的技术改造方面,增加漕船底板长度,以增加货舱的有效容积,同时减少船底板的厚度,减少船舱的密度等,以降低船的自重系数;在江西粮道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下,江西漕船还合理加大了船体尺度,船长增长3丈至10丈;船宽增大2尺5寸,舱深增加3尺。
        江西粮道的下属督粮道,有巡视各卫、所漕船质量安全之责。《漕运则例篡》卷八记载:乾隆期间,江西有南昌、九江、赣州、袁州4卫,吉安、安福、永新、广信、抚州、建昌、铅山、饶州等8所。《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乾隆时期,卫、所以下设帮,江西共有13帮,每帮配有一定数量的漕船,漕船交由运丁具体管理和操作。卫、所的守备和千总军官,也负有漕船的安全检查事宜。雍正年间(1723年—1735年),雍正下旨:“漕船关系紧要,朕前降谕旨,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各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世宗实录》卷二十三))。后朝廷又颁布命令,令督粮道检查漕船安全,加强船帮管理,凡船工参加漕运,要“开具姓名、籍贯、请给腰牌,力行保甲”,“前后十船,互相稽察”(李兰《详请停清查什军运漕议》)。江西漕粮运至通州,每年往返一次。每次的运输费用,包括船工和运丁的工资、搬运粮食的开支,以及船只的检查修理和附属工具的添置费用等(见《广信府志》卷三《同治十二年》)。

九江钞关对船只的检丈

        清朝的钞关,多以商船为特定征税对象。九江钞关设立于明代的1450年,是明清时期江西的重要税关。清代中前期的九江钞关对过往商船进行船体丈量,目的是为了税收,然而却兼有九江一带内河港航管理及过往船只检丈验质等职能。
        船料,即船户缴纳的船税。九江关重点通过对船只的检查、丈量等来收取船料。如顺治二年(1645年),九江关对商船只征收船税,“客商货物除竹木输税外余皆无征,唯科船料”(《江西通志》卷六十四)。清朝九江钞关是全国征收船税的大关,集中停泊等候检丈和纳船税的各类型船舶为数众多,清廷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榷征管理制度和制定船舶登记、丈量和检查规则,据《江西通志》记载:九江钞关在征收商船税时,将进出税关的大小木帆船先进行调查统计分类,再按照各类船舶的宽、深、长度进行丈量,然后定出多少种和若干号,按号征收船税。据统计,经常过往九江、大姑塘的两税关的长江各省船舶共有40个种类,3266号(清张光华《运漕摘要》卷一)。九江钞关检查官员通常先量取商船的梁头,以核算大概的船税。所谓梁头的丈量,就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监察御史吴震方题本)。《江西通志》卷八十六记载:“余过九江关,船户言此船向报税五两,今当七两有余。盖本(梁头)一丈,量为一丈数尺。以此取盈焉。”清代九江的户部税关,原由清廷派部员往九江监督。九江钞关隶属于户部,也称为户部关。康熙五年(1666)一度归九江道管理,康熙八年复差部员,康熙二十一年(1682)移驻湖口,雍正元年(1723)复移回九江,在大关征税,并增设大孤塘分口。乾隆三年(1738)改差内务府司员管理。1563年,朝廷为防止偷漏船税还在九江钞关增设了一个分关——湖口港的钞关,以检丈进出鄱阳湖的商船,“算出入彭蠡湖舟船,委府佐一员,以其料,附浔(九江)关汇解”(雍正版《江西通志》卷三十四)。
        顺治年间,九江关的分卡湖口港钞关“商船候验”时,船只需要靠泊虹桥港,等待钞关佐贰官的检丈。《清朝通典》卷八:“湖口关形胜,……商船候验、停泊,止有虹桥一港。”雍正元年(1723年),九江关又在距离湖口20公里的大姑塘增设分关,对商船检丈,以收取船税,“其不由九江经过之江南、江西商船,于大孤(姑)塘别设口岸征收”(《清朝通典》卷八)。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二记载:江西巡抚派一名船只检查人员驻扎九江关,一名驻扎大姑塘分关,“湖广往江西船,若在九江纳税,至大姑塘即验票放行。江西至湖广船在大姑塘纳税者亦如是。”大姑塘钞关的检丈征税具体工作交由当地衙门的官吏负责,《清史稿》卷一百《食货六·征榷会计》:“雍正元年,移湖口关于九江,并设大姑塘分口。……是年定各关税务俱交地方官管理”。《清史稿》卷一百《食货六·征榷会计》记载,乾隆元年(1736年),钞关的船税征收则例“其税法每船按梁头徵银”,“并定各省税课则例颁行。定九江、赣州二关三联税单例,一给商人,一交抚署,一存税署。”九江钞关的船税征收,按量取船只宽度的尺寸折算,并开具三联税单,分别交由船商、专职部门和当地部门保存。清代钞关的设立,本身是水上运输发达的产物。九江钞关通过对船只进行检丈管理,开具三联船税单,也间接调控了当地运输业的兴衰发展。可见清朝中前期的九江钞关,兼具了初期的港航管理职能,如对过往商船进行丈量,办理船只进出口的登记与安全监管等等。

民营船只的登记与管理

        清代江西的个体客货运输业发达。船户要想拥有自己的船只,须接受政府的船只登记管理和检查。
        个体专业船户造新船,填写造船报表,递交至府、县衙门负责船务的佐贰官审核。船建成日,江西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亲往造船地点,对船只情况进行核实和质量验收,检查合格后给船户发放船照,征收相应的船税。清朝江西内河的许多船型,民间都习惯给船名取个绰号,并在绰号前加地域名称,比如“九江巴斗子”、“南昌土苟子”、“都昌罗汤子”、“广信刁子”等船名。县衙佐贰官审核新船船况时,还要亲验船只梁头尺寸和桅杆数量,以符合当时的民船管理则例。如1703年康熙颁布渔船的梁头尺寸为一丈以内,桅杆为单桅:“只许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未造船时,先具呈州县,询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民用商船梁头为一丈八尺以内,桅杆为双桅或单桅,“(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造船时,先具呈州县,取供严查,……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江西省广信府(今上饶市信州区一带)衙门针对当地盐船的登记和管理,有如下规定:“运盐船户应由盐行会同船行,揽雇装载,将船户姓名、籍贯、年貌,及受载斤数,一并报明存案。并用连环互结,五船一互,互为出结,一船有事,五船承担。具结后,列入船户清册,方令装盐,以昭慎重”(清陈孟庆《船行于陈箕源》)。取得船照的个体船户,一般要加入当地封建船帮行会组织,才有资格加入船货运输业。在接洽客货时,要有“船保“,履行“地邻甘结”等手续。有的府、县,还发布地区性船只管理公告。如江西南安府(今大余县)于嘉庆十年(1805年)六月公布《为商民雇用船只仍照旧规以杜诸弊以垂久远事》公告,并镌刻碑铭于岸边。规定船户参加客货运输,必须在自己的船侧油写船户姓名、编号等,“使人一望而知”。负责船务管理的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事务繁忙,需要审核与管理大批的渔船、农运船和渡船。《江西通志》卷三十六《雍正十年四月》记载:江西内地行销的淮盐,用江西盐船专运,从江西淮盐行销数额和盐船载重量来看,江西全省约有专运大型盐船350艘。《赣州府志》卷二十一《会昌县交通志》记载:清代进出九江钞关的40种长江各省商货船型中,有8种是江西打造的。民营船厂以建造商货船为主。当地捕鱼、农运、渡运需要大量的渔船、农运船和渡船。“三板,赣江船名也,大小不一,九篷至三篷而止,篷即吴船之舱;其出安远者,名梭子船,止容一二人;出信丰者,名沙爬子,取其捷轻以水浅爬沙得名;余各邑皆有船,皆以其邑为号,无别名”。县衙佐贰官时常去民营造船场查看船只建造情况。《袁州府志》卷三记载:江西当地的民营造船场主要承担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江西民营船场建造大中型船只,须竖扎一支“巴杆”,用于笨重构件的起重与拼装。其他船用设备的制作,多由相关行业负责,如铁锚、钉锔、绳索、篾□、橹、桨、招、篙、挽、滑轮以至油灰捻合物等,都由铁器业、制绳业、木工等行业加工建造,而非船场制作。“有名的造船师傅周嫩发,他从清朝中期开始造船,其子孙周炳志、周善、周东凯四代连续从事造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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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中前期,江西的漕运机构负有漕船修造和船只的安全检查管理之责,漕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工作归由官营船厂的船政同知完成。九江钞关开展船舶检丈业务,对过往商船实施船体丈量,以便征税。江西府、县衙门对民营船只进行船只登记管理和船况检查。
漕政管理与漕船的质量检查

        江西道的最高漕运长官是江西粮道,负责漕政方面的事务,包括漕船修造和船质查验、漕河维护、漕粮的押运等。江西粮道统管下属卫、所官军,其下属中的督粮道,主督运漕粮之责。据清乾隆三十四年本《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漕船统计方面,清初江西有漕船1003艘,近当时全国漕船总数10455艘的10%。清政府后来采取“并浅减造”的措施,漕船数量不断减少,如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漕船统计为708艘;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在此裁减70艘至638艘,以后江西的漕船使用总数一直是这个定制,直至清末。漕船数量减少,但江西的漕粮运输数量反而有所增加。清张光华嘉庆八年本《运漕摘要》卷三记载:清廷通过改进船型,扩大船舱容量,提高船质的办法,“并浅减造”,使清初平均一艘船500石的装载量增至乾隆年间的1200多石。漕船的修造方面,清初漕船,由官营船厂负责建造。当时船厂修造漕船和查船船质的理念,遵循明末政权的修造原则,《明成祖实录》记载官营船厂具有以下优势:“盖漕艘之造,使民为之,弊端百出,……官督工程,则不烦催呼而造成速,不俟查验而制造坚,……”。
        康熙以后,官营船厂转而负责战船与官船的修造。各地卫、所的漕船,移交卫、所驻的各地郡县衙门,设厂建造,但江西的几大官营船厂如南昌、袁州、饶州等官营船厂,仍担负漕船的质量检查和修理任务(见郑日金《漕议三策》)。当时,漕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由江西官营船厂的船政同知负责。《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康熙)九年(1669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漕船建成,或有了质量安全问题送厂,船政同知根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的“船成查验九法”,检查漕船质量,“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头梢”(《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
        漕船型制方面,根据《漕运则例篡》、《运漕摘要》等清史书籍记载,清朝前期江西漕船型制的质量检查,船政同知依据工部和户部相关部门制订的漕船额式,查验船体是否符合则例要求。一般说来,船体大,载运量就大。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的江西漕船型长7.1丈、型宽1.44丈,船深0.44丈;雍正二年(1724年)的漕船型长10.0丈、型宽1.65丈、船深0.74丈。康熙初年全国漕船额式各省基本统一,按标准建造,但江西、湖广二道(省)的漕船载重量特殊照顾,可以超过江浙等省。清朝漕船的型制则例也在不断修改。如康熙二十一年,清政府认为“各省漕船向例大小不同”,颁布漕船则例:“各省遵照新式长七丈一尺,一律成造”。康熙二十六年,漕船“以新式船小,载重量加宽大”,雍正二年(1724年),颁布“题准江西、湖广漕船以十丈为率,短不得过九丈,其宽、深酌量合式。其余各省仍照式成造”(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百三十四)。
        嘉庆八年1803年 刊刻的《运漕摘要》记载了检查江西漕船质量时依据的一些数据。清夏良胜《新筑剑江堤记》:“江西粮船体骨吃水一尺八九寸,帆篷铺仓绳缆家伙压水二寸。装米百石,压水一寸五分,江西共米一千二百四十余石,共压水一尺八寸另(零)。连船身以及篷缆家伙铺仓水基,总得吃水三尺八九寸,或四尺者。”
        乾隆以后船政同知一职被撤,官营船厂漕船的船质检查等方面工作,移交江西粮道负责。江西粮道兼管卫、所所辖地方船厂的船质监督工作。据记载,清代江西漕船在扩大装载量的技术改造方面,增加漕船底板长度,以增加货舱的有效容积,同时减少船底板的厚度,减少船舱的密度等,以降低船的自重系数;在江西粮道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下,江西漕船还合理加大了船体尺度,船长增长3丈至10丈;船宽增大2尺5寸,舱深增加3尺。
        江西粮道的下属督粮道,有巡视各卫、所漕船质量安全之责。《漕运则例篡》卷八记载:乾隆期间,江西有南昌、九江、赣州、袁州4卫,吉安、安福、永新、广信、抚州、建昌、铅山、饶州等8所。《漕运则例篡》卷二记载:乾隆时期,卫、所以下设帮,江西共有13帮,每帮配有一定数量的漕船,漕船交由运丁具体管理和操作。卫、所的守备和千总军官,也负有漕船的安全检查事宜。雍正年间(1723年—1735年),雍正下旨:“漕船关系紧要,朕前降谕旨,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各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世宗实录》卷二十三))。后朝廷又颁布命令,令督粮道检查漕船安全,加强船帮管理,凡船工参加漕运,要“开具姓名、籍贯、请给腰牌,力行保甲”,“前后十船,互相稽察”(李兰《详请停清查什军运漕议》)。江西漕粮运至通州,每年往返一次。每次的运输费用,包括船工和运丁的工资、搬运粮食的开支,以及船只的检查修理和附属工具的添置费用等(见《广信府志》卷三《同治十二年》)。

九江钞关对船只的检丈

        清朝的钞关,多以商船为特定征税对象。九江钞关设立于明代的1450年,是明清时期江西的重要税关。清代中前期的九江钞关对过往商船进行船体丈量,目的是为了税收,然而却兼有九江一带内河港航管理及过往船只检丈验质等职能。
        船料,即船户缴纳的船税。九江关重点通过对船只的检查、丈量等来收取船料。如顺治二年(1645年),九江关对商船只征收船税,“客商货物除竹木输税外余皆无征,唯科船料”(《江西通志》卷六十四)。清朝九江钞关是全国征收船税的大关,集中停泊等候检丈和纳船税的各类型船舶为数众多,清廷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榷征管理制度和制定船舶登记、丈量和检查规则,据《江西通志》记载:九江钞关在征收商船税时,将进出税关的大小木帆船先进行调查统计分类,再按照各类船舶的宽、深、长度进行丈量,然后定出多少种和若干号,按号征收船税。据统计,经常过往九江、大姑塘的两税关的长江各省船舶共有40个种类,3266号(清张光华《运漕摘要》卷一)。九江钞关检查官员通常先量取商船的梁头,以核算大概的船税。所谓梁头的丈量,就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监察御史吴震方题本)。《江西通志》卷八十六记载:“余过九江关,船户言此船向报税五两,今当七两有余。盖本(梁头)一丈,量为一丈数尺。以此取盈焉。”清代九江的户部税关,原由清廷派部员往九江监督。九江钞关隶属于户部,也称为户部关。康熙五年(1666)一度归九江道管理,康熙八年复差部员,康熙二十一年(1682)移驻湖口,雍正元年(1723)复移回九江,在大关征税,并增设大孤塘分口。乾隆三年(1738)改差内务府司员管理。1563年,朝廷为防止偷漏船税还在九江钞关增设了一个分关——湖口港的钞关,以检丈进出鄱阳湖的商船,“算出入彭蠡湖舟船,委府佐一员,以其料,附浔(九江)关汇解”(雍正版《江西通志》卷三十四)。
        顺治年间,九江关的分卡湖口港钞关“商船候验”时,船只需要靠泊虹桥港,等待钞关佐贰官的检丈。《清朝通典》卷八:“湖口关形胜,……商船候验、停泊,止有虹桥一港。”雍正元年(1723年),九江关又在距离湖口20公里的大姑塘增设分关,对商船检丈,以收取船税,“其不由九江经过之江南、江西商船,于大孤(姑)塘别设口岸征收”(《清朝通典》卷八)。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二记载:江西巡抚派一名船只检查人员驻扎九江关,一名驻扎大姑塘分关,“湖广往江西船,若在九江纳税,至大姑塘即验票放行。江西至湖广船在大姑塘纳税者亦如是。”大姑塘钞关的检丈征税具体工作交由当地衙门的官吏负责,《清史稿》卷一百《食货六·征榷会计》:“雍正元年,移湖口关于九江,并设大姑塘分口。……是年定各关税务俱交地方官管理”。《清史稿》卷一百《食货六·征榷会计》记载,乾隆元年(1736年),钞关的船税征收则例“其税法每船按梁头徵银”,“并定各省税课则例颁行。定九江、赣州二关三联税单例,一给商人,一交抚署,一存税署。”九江钞关的船税征收,按量取船只宽度的尺寸折算,并开具三联税单,分别交由船商、专职部门和当地部门保存。清代钞关的设立,本身是水上运输发达的产物。九江钞关通过对船只进行检丈管理,开具三联船税单,也间接调控了当地运输业的兴衰发展。可见清朝中前期的九江钞关,兼具了初期的港航管理职能,如对过往商船进行丈量,办理船只进出口的登记与安全监管等等。

民营船只的登记与管理

        清代江西的个体客货运输业发达。船户要想拥有自己的船只,须接受政府的船只登记管理和检查。
        个体专业船户造新船,填写造船报表,递交至府、县衙门负责船务的佐贰官审核。船建成日,江西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亲往造船地点,对船只情况进行核实和质量验收,检查合格后给船户发放船照,征收相应的船税。清朝江西内河的许多船型,民间都习惯给船名取个绰号,并在绰号前加地域名称,比如“九江巴斗子”、“南昌土苟子”、“都昌罗汤子”、“广信刁子”等船名。县衙佐贰官审核新船船况时,还要亲验船只梁头尺寸和桅杆数量,以符合当时的民船管理则例。如1703年康熙颁布渔船的梁头尺寸为一丈以内,桅杆为单桅:“只许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未造船时,先具呈州县,询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民用商船梁头为一丈八尺以内,桅杆为双桅或单桅,“(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造船时,先具呈州县,取供严查,……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江西省广信府(今上饶市信州区一带)衙门针对当地盐船的登记和管理,有如下规定:“运盐船户应由盐行会同船行,揽雇装载,将船户姓名、籍贯、年貌,及受载斤数,一并报明存案。并用连环互结,五船一互,互为出结,一船有事,五船承担。具结后,列入船户清册,方令装盐,以昭慎重”(清陈孟庆《船行于陈箕源》)。取得船照的个体船户,一般要加入当地封建船帮行会组织,才有资格加入船货运输业。在接洽客货时,要有“船保“,履行“地邻甘结”等手续。有的府、县,还发布地区性船只管理公告。如江西南安府(今大余县)于嘉庆十年(1805年)六月公布《为商民雇用船只仍照旧规以杜诸弊以垂久远事》公告,并镌刻碑铭于岸边。规定船户参加客货运输,必须在自己的船侧油写船户姓名、编号等,“使人一望而知”。负责船务管理的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事务繁忙,需要审核与管理大批的渔船、农运船和渡船。《江西通志》卷三十六《雍正十年四月》记载:江西内地行销的淮盐,用江西盐船专运,从江西淮盐行销数额和盐船载重量来看,江西全省约有专运大型盐船350艘。《赣州府志》卷二十一《会昌县交通志》记载:清代进出九江钞关的40种长江各省商货船型中,有8种是江西打造的。民营船厂以建造商货船为主。当地捕鱼、农运、渡运需要大量的渔船、农运船和渡船。“三板,赣江船名也,大小不一,九篷至三篷而止,篷即吴船之舱;其出安远者,名梭子船,止容一二人;出信丰者,名沙爬子,取其捷轻以水浅爬沙得名;余各邑皆有船,皆以其邑为号,无别名”。县衙佐贰官时常去民营造船场查看船只建造情况。《袁州府志》卷三记载:江西当地的民营造船场主要承担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江西民营船场建造大中型船只,须竖扎一支“巴杆”,用于笨重构件的起重与拼装。其他船用设备的制作,多由相关行业负责,如铁锚、钉锔、绳索、篾□、橹、桨、招、篙、挽、滑轮以至油灰捻合物等,都由铁器业、制绳业、木工等行业加工建造,而非船场制作。“有名的造船师傅周嫩发,他从清朝中期开始造船,其子孙周炳志、周善、周东凯四代连续从事造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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