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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中前期台湾航政与船质勘查

2020-2-24 11:42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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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中前期,台湾地方官署负责对当地民船进行登记管理和质量监督,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还负责对商船挂验牌照的检查;清政府重视对台湾守军粮食的台运,并对驻守在台湾地区的海战船船质“一体详查”。
地方政府对台船的管理

1683年,水师提督施琅解放台湾后,清朝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设置台厦道。台湾与厦门共一个官署台厦道。台厦道隶属于福建省。台湾地区设一府三县,包括台湾府,下辖台湾县(今台南)、凤山县(今高雄左营)和诸罗县(今嘉义)。雍正五年(1727年),台湾道成为独立行政衙门,下辖一府四县二厅:多出彰化县、澎湖厅和淡水厅。
       据《台湾通史》卷十七《关征志》记载,乾隆时期,台湾地方政府对渔船实行登记管理政策,编列渔船号数,以备检查。并按渔船的船型和大小,划分出大渔船、尖艚和杉板船三种,估算渔船载重量,按载重量分类,以征水饷。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命台湾总督郝玉麟饬地方官照例,编列鱼舟号数,以时稽查。夫鱼舟有大小,计担征饷,每担七分七厘;次曰尖艚,每只八钱四分;次曰杉板,每只四钱二分。”
       所谓水饷是针对渔民的一项征税。每年的东至前,渔户出海捕鱼前,需领出海船旗,盖上县衙门的公章,并编号以备稽查。而领旗时缴纳的费用,就是水饷。“每冬至前,乌鱼自北而南,多以万计。渔户先时领旗,旗征饷一两二钱,钤盖县印,列号稽查。”“此水饷之大略也”(卷十七《关征志》)。
        台湾的海商船由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负责验查船体,核查由厦防厅颁发的船照等。负责台湾民船管理的官员包括台湾满汉御史、台湾海防同知、海防厅巡检等。《台湾通史》卷六《职官志》记载:台湾相关航政官员包括分巡台湾兵备道一员(1684年设),台湾海防同知、“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和“澎湖海防同知一员,雍正五年设海防通判”,基隆“光绪元年设海防通判,十三年,升为同知。”台湾县丞“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检”,“新庄县丞一员,乾隆三十二年设巡检,隶海防厅。”台湾其他各地还有鹿仔港、新港、下淡水、斗六门等14个地区设立14员巡检。
        明清时期的台湾大商船,多为福建人所造,“台湾商船,皆漳、泉富民所造。渡海贸易,以博赢利”(《台湾通史》卷二十《粮运志》)。经当代台湾学者研究,清中前期的台湾船,多为郑成功时期的海商船船型。1760年日本幕府为了熟悉访日的中国船只,当时请了专业人员按实船绘制过多艘“唐船之图”(现珍藏在日本松浦史料馆),其中一型的台湾船,即为郑成功水师与荷兰战船作战的远洋武装贸易商船。
       这款标准的台湾远洋船,在建造规范、用料、结构、器具等方面,都能适应东南亚气候、海洋条件及作战等要求。按史载,船只的建造采用福建传统的拼接、捻缝等工艺,船体的甲板、肋骨、龙骨、以及船体都以樟木制作。桅杆2个,船体标准长度约10丈,船宽2.5丈,吃水1丈,载运量五千石左右。
       台湾去往内地与内地赴台的海船,由福建厦门地区的厦防厅负责管理。1719年康熙下令:来往台湾的船只,只准从厦门一个海口出入,以便管理。“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由澎而台。从台而归者,亦令一体护送,由澎到厦,出入盘查,方许放行。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清周凯《厦门志》卷四《防海略·建置》)。
        厦防厅的长官为厦门海防同知,为司口专员,凡渡台及南北经商贩洋的船只出入,挂验牌照,稽查舵、水人等箕斗及搭客姓名、籍贯、给照放行,盘收台运兵谷兵米,传递台湾文书、夹板、管理地方事务等,均由其负责。
        厦门海防同知负责验查来往台湾的船体,以便颁发船照。“清人来后,虽开海禁,而商船渡台者须领照,由厦防厅司之,至则台防同知验之”(《台湾通史》卷十九《邮传志》) 。
       清朝很重视“厦门商舶出入”的管理情况,《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一十·杨廷璋》:“(乾隆)二十九年,廷璋入觐。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厦门商舶出入,官署受陋规。”1764年乾隆得知闽浙总督杨廷璋在职期间,当时几任厦门海防同知(“历任厦门同知”)都管理不善,于是决定将杨廷璋解职,“命解任”。
       厦防海防同知司理的汛口,通常称为文汛口,供台湾海商船出入,在厦门城南海沙坡。离文汛口不远的地方,还有一个武汛口,也在海沙坡。武汛口由水师提标中营参将司理。台湾商船出入武汛口,须停船挂验。

台运与商船梁头丈量

        清朝台运,指的是1683年清廷击败郑家军后,清初的一段时期内,将内地每年约10万石的粮食运往台湾以供那里的清军和军属;之后的多数时期是将台湾稻米运至福建供军需使用,因为台湾自古就有“海上米仓”之称,盛产稻谷。康熙、雍正初年时,运往内地的台米年均20万石左右。雍正、乾隆后期为台湾稻谷内销福建的黄金期。雍末乾初,每年内销五六十万石,乾隆中叶达到高潮,年均八十余万石,最多时达九十多万石。
        清初中央政府运给台湾守军粮食的台运,开始以各水师营的军船运输,清胡建伟篡辑的《澎湖纪略》卷十一《武仓》记载澎湖一带的两营水军多用哨船运粮:“向来运米来澎,系两营弁目自备哨船”,“今改归文员办理”,“仍用哨船”。
        由于台湾各军营军事工作繁忙,清政府不久就考虑利用两地的民船进行运输,两地的渔船多不顺路,两地民间商船成为台运的主要运输工具。1750年,清廷规定:去往台湾的各类商船,不管做什么贸易,必须顺路搭运一定量的粮食。《台湾通史》卷二十《粮运志》:“乾隆十一年,巡抚周学健奏定分配商船,运赴各仓。此台运之由来也。”“凡商船赴台贸易者,须领照,准其梁头,配载米谷,谓之台运,其事由厦门海防同知司之。”1760年,往来台海的船只出入厦门和台湾港口,都需经过两地海防厅的“给照察验”。《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一十•杨廷璋》记载:乾隆二十四年 “往来台、厦横洋船准运米二百石,塘船六十石。自鹿耳门出至厦门入,皆给照察验。”
       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官吏在同知的带领下,负责商船梁头的丈量工作,根据船宽和载重量的多少,来决定配运多少粮食。“(清)初,部议按照梁头,每船配运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定例梁头宽二丈以上者,配运一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一百三十石”(卷二十《粮运志》)。
        还比如1809年,按照船梁头一丈以内的厦船和蚶船、一丈至两丈的斛船等商船、两丈以上的横洋船和糖船,来配运谷米。《厦门志》卷六《台运略•配运》:“(嘉庆)十四年、十七年(1812年),议按照梁头配谷:一丈以内配谷九十石,一丈至二丈配谷一百三十石,二丈以外配谷一百八十石。横洋船、糖船仍照旧例。新造斛船,二丈以内配谷一百三十石,一丈以内厦船配谷九十石,蚶船配谷七十石,七、八尺者减半。”
       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负责对商船挂验牌照的检查,船舱大小和质量的稽查,测量和审核船只梁头。因工作量太大,1772年改为按照商船的船型和用途,来配运粮食,以石为单位付给船主运输费。“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详定糖船应配百六十石,横洋船八十石”(卷二十《粮运志》)。
        “道光七年(1827年)议定:不计梁头之丈尺、亦不论船之名目,厦船无论大小,配谷一百五十石;蚶船大号配谷一百石、小号八十石;五虎门船与厦船一例配谷。厦门横洋大船照旧配谷一百八十石、糖船照旧配谷三百六十石”(《厦门志》卷六《台运略•配运》)。
        建造专用海漕船进行台运的思路,一些官员也不是没有想到过。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台湾巡道叶世倬就提议用专用漕船,不征用民船。他提议造载运量为二千石的船50艘,这样每年台海两岸的十万石粮谷一次就可以运过去。但台湾县令姚莹认为这样费用很高,且海运漕粮船的“海舟驾驶,三年一修”,也需要大量维修费用。这让叶世倬大为不满,怀疑姚莹不为民为国着想,“世倬疑其有私”,但台湾府的知府方传穟站在姚这一边,认为雇用的台湾商船大多“船料坚固”,且中小船型可分担风险。“民间买货千石,犹必分寄数船,以防意外。”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叶世倬上任台湾巡抚后,“力持前说”,惜不久就离职了,“未及改制而去”(卷二十《粮运志》)。

台湾海战船与船质的“一体详查”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的水师提督施琅率水军27000人,大鸟船70艘、赶缯船103艘、双帆艍船65艘,击败郑克塽的水军两万余人,大小炮船、鸟船、赶缯船、洋船、双帆等各式战船约200艘。
        清军成功收复台湾后,清政府在台湾地区部署战船98艘,至乾隆中期缩编为66艘。据《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25种】)前面的“弁言”记载:“台湾(包括澎湖)原为九十八只”,后“减至六十六只。”乾隆中期以后台湾各守军拥有的战船船型、数量和船号如下:
        淡水营:赶缯船2条:“波”字号二号、四号;台湾协标中营:赶缯船10条,双篷艍哨船3条;台湾协标左营:赶缯船?条;台湾协标右营:赶缯船10条:“澄”字号一号至十号。双篷艍哨船4条……
       据以上则例记载:清朝中前期台湾各标营配备的主力战船,都是赶缯船与双篷艍哨船。其中赶缯船是一款大型福船,因船底为防藤壶等海虫腐蚀,常涂上白灰或白漆,所以又称“白底船”。其中大赶缯船船长36米多, 宽7米左右,24个船舱,可载重1500石。每船配水手30余人,水师80余人。大、中赶缯船均是双桅、双舵 、双铁锚。
        据清巡台御史黄叔璥于雍正年间所著《台海使槎录》记载:清初台湾地区各标营水寨的战船,在福州和台州船厂修造,由“通省内地厅员”负责管理,1695年战船的修造管理归由福建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可维修的战船在台属三县的船厂“兴修”,后来台湾这98艘战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工作,10艘交由台湾道监督,10艘交由台湾府监督,剩下的78艘都由福建的官营船厂修补和维护。
        “台、澎各标营船,初俱分派通省内地厅员修造。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休整而不堪驾驶者,内地之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亦分修数只。此非偏庇台属,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后定在近道、府监修。”“乃将台、澎九十八船,内派台湾道、府各十只,余俱派入内地。既而,仍归内地修造。惟未至朽烂,而不堪驾驶者,留台修补。”
       1706年以后,全部战船的质量检查和管理权都归属台湾地方部门,台湾地方部门的“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福州府只修造少部门台湾战船。1725年,清政府在台湾“通达江湖”的海岸边设立台湾总船厂,“每年派道员监督”,台湾和澎湖地区的98艘战船,都归由台湾总厂修造,由道员、副将或参将“公同监视”,“台道、台协监督修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以上见《台湾府志》卷十一《船政》)。
       《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各省外海战船总略》记载:1749年,朝廷奏准工部的提议,规定各省、道水军的提督和督抚,认真详查旧有和改造了的军船船质,丈量船身尺寸,船只建造规范、建船费用等“一体详查”。1762年,又规定各省、道的巡抚,也要效仿贵州巡抚,率相关专业人员“司员”“详细检查”船体丈尺、做法和须用工料的价值。“将战船成规详查更定”。1769年,在此重申各省应遵守的相关战船质量检查和建船费用审核则例。
        “惟是前项船只,各省标营设立年久,该督、抚等有以旧船丈尺、做法与配驾情形,未能合宜,因拆造之时,将长阔丈尺稍为更变,而名色、号数,仍照从前编定者,有因配驾不同、将丈尺、做法、名色、号数,从新更正者,又有原系分隶各营,而现在归并一处,并将此处船只,改隶他营者,亦有船身丈尺较前稍增,所用银两按数折算数目过多者;只有丈尺较前减少,而声明成造坚固,兼之时价昂贵,用价较前加增者;变更不一,斯章程难定,当于乾隆十三年(1749年),结工部奏请,通行各省督、抚,将旧有各项船只,以及续行改造船只,一体详查。按照船身丈尺、做法,需用工料价值,酌定成规,送部查核。”“乾隆三十三年(1769年)“钦奉谕旨”:“其各省战船,行令各督、抚,详查核议,奏报到部,再行编辑成书,颁行各省遵照办理。”
        《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卷一《福建省外海战船做法(一)》记载:乾隆时期,海外各省战船的检查。包括应查船体某处朽坏,船用设备和器具的损坏,“但查船只应行修换处所,原应按照各项器物实在朽损丈尺名目据实更换;或今次修换,下次尚属坚固;或今次未修,下次朽坏不堪,情形非一,工料自不能一律相同。”
        1762年,清政府批评一些沿海省、道的水师,不仔细查勘船质,而是到期维修和拆造,不根据船只的实际情况,“最为恶习”。乾隆提出要向山东水师学习:“钦奉上谕”:山东战船经过质量检查,“验明船板钉锔尚属坚固,毋庸拆造,”山东登州的海战旧船,每年都要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检查船板的钉锔是否坚固,如果检查损坏严重,将进行拆造或大修。希望各省、道的总督、督抚和将军等,对船质进行仔细检查,“令其一体实力查验”。清政府此后还将此管理法式定为各省检查则例。
        由各省(包括台厦道)总督、督抚,派专员“勘明”验实旧船质量,“各省战船有届应修造,勘明船身尚属坚固。”将需换的船体损坏部位的物料、丈尺、器具名目,呈报至兵部,送军机处,查实后“派员验修”。“嗣后各省督、抚,凡有委员勘明实应大修、小修船只,饬令承办之员,将应行修换物料丈尺、器具名目,确查呈报。由各该督、抚派员验修”(卷一《福建省外海战船做法(一)》)。


自由的浪花 来自: 黑龙江
用解放台湾这个词合适不
2020-2-2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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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中前期,台湾地方官署负责对当地民船进行登记管理和质量监督,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还负责对商船挂验牌照的检查;清政府重视对台湾守军粮食的台运,并对驻守在台湾地区的海战船船质“一体详查”。
地方政府对台船的管理

1683年,水师提督施琅解放台湾后,清朝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设置台厦道。台湾与厦门共一个官署台厦道。台厦道隶属于福建省。台湾地区设一府三县,包括台湾府,下辖台湾县(今台南)、凤山县(今高雄左营)和诸罗县(今嘉义)。雍正五年(1727年),台湾道成为独立行政衙门,下辖一府四县二厅:多出彰化县、澎湖厅和淡水厅。
       据《台湾通史》卷十七《关征志》记载,乾隆时期,台湾地方政府对渔船实行登记管理政策,编列渔船号数,以备检查。并按渔船的船型和大小,划分出大渔船、尖艚和杉板船三种,估算渔船载重量,按载重量分类,以征水饷。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命台湾总督郝玉麟饬地方官照例,编列鱼舟号数,以时稽查。夫鱼舟有大小,计担征饷,每担七分七厘;次曰尖艚,每只八钱四分;次曰杉板,每只四钱二分。”
       所谓水饷是针对渔民的一项征税。每年的东至前,渔户出海捕鱼前,需领出海船旗,盖上县衙门的公章,并编号以备稽查。而领旗时缴纳的费用,就是水饷。“每冬至前,乌鱼自北而南,多以万计。渔户先时领旗,旗征饷一两二钱,钤盖县印,列号稽查。”“此水饷之大略也”(卷十七《关征志》)。
        台湾的海商船由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负责验查船体,核查由厦防厅颁发的船照等。负责台湾民船管理的官员包括台湾满汉御史、台湾海防同知、海防厅巡检等。《台湾通史》卷六《职官志》记载:台湾相关航政官员包括分巡台湾兵备道一员(1684年设),台湾海防同知、“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和“澎湖海防同知一员,雍正五年设海防通判”,基隆“光绪元年设海防通判,十三年,升为同知。”台湾县丞“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检”,“新庄县丞一员,乾隆三十二年设巡检,隶海防厅。”台湾其他各地还有鹿仔港、新港、下淡水、斗六门等14个地区设立14员巡检。
        明清时期的台湾大商船,多为福建人所造,“台湾商船,皆漳、泉富民所造。渡海贸易,以博赢利”(《台湾通史》卷二十《粮运志》)。经当代台湾学者研究,清中前期的台湾船,多为郑成功时期的海商船船型。1760年日本幕府为了熟悉访日的中国船只,当时请了专业人员按实船绘制过多艘“唐船之图”(现珍藏在日本松浦史料馆),其中一型的台湾船,即为郑成功水师与荷兰战船作战的远洋武装贸易商船。
       这款标准的台湾远洋船,在建造规范、用料、结构、器具等方面,都能适应东南亚气候、海洋条件及作战等要求。按史载,船只的建造采用福建传统的拼接、捻缝等工艺,船体的甲板、肋骨、龙骨、以及船体都以樟木制作。桅杆2个,船体标准长度约10丈,船宽2.5丈,吃水1丈,载运量五千石左右。
       台湾去往内地与内地赴台的海船,由福建厦门地区的厦防厅负责管理。1719年康熙下令:来往台湾的船只,只准从厦门一个海口出入,以便管理。“凡往台湾之船,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由澎而台。从台而归者,亦令一体护送,由澎到厦,出入盘查,方许放行。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清周凯《厦门志》卷四《防海略·建置》)。
        厦防厅的长官为厦门海防同知,为司口专员,凡渡台及南北经商贩洋的船只出入,挂验牌照,稽查舵、水人等箕斗及搭客姓名、籍贯、给照放行,盘收台运兵谷兵米,传递台湾文书、夹板、管理地方事务等,均由其负责。
        厦门海防同知负责验查来往台湾的船体,以便颁发船照。“清人来后,虽开海禁,而商船渡台者须领照,由厦防厅司之,至则台防同知验之”(《台湾通史》卷十九《邮传志》) 。
       清朝很重视“厦门商舶出入”的管理情况,《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一十·杨廷璋》:“(乾隆)二十九年,廷璋入觐。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厦门商舶出入,官署受陋规。”1764年乾隆得知闽浙总督杨廷璋在职期间,当时几任厦门海防同知(“历任厦门同知”)都管理不善,于是决定将杨廷璋解职,“命解任”。
       厦防海防同知司理的汛口,通常称为文汛口,供台湾海商船出入,在厦门城南海沙坡。离文汛口不远的地方,还有一个武汛口,也在海沙坡。武汛口由水师提标中营参将司理。台湾商船出入武汛口,须停船挂验。

台运与商船梁头丈量

        清朝台运,指的是1683年清廷击败郑家军后,清初的一段时期内,将内地每年约10万石的粮食运往台湾以供那里的清军和军属;之后的多数时期是将台湾稻米运至福建供军需使用,因为台湾自古就有“海上米仓”之称,盛产稻谷。康熙、雍正初年时,运往内地的台米年均20万石左右。雍正、乾隆后期为台湾稻谷内销福建的黄金期。雍末乾初,每年内销五六十万石,乾隆中叶达到高潮,年均八十余万石,最多时达九十多万石。
        清初中央政府运给台湾守军粮食的台运,开始以各水师营的军船运输,清胡建伟篡辑的《澎湖纪略》卷十一《武仓》记载澎湖一带的两营水军多用哨船运粮:“向来运米来澎,系两营弁目自备哨船”,“今改归文员办理”,“仍用哨船”。
        由于台湾各军营军事工作繁忙,清政府不久就考虑利用两地的民船进行运输,两地的渔船多不顺路,两地民间商船成为台运的主要运输工具。1750年,清廷规定:去往台湾的各类商船,不管做什么贸易,必须顺路搭运一定量的粮食。《台湾通史》卷二十《粮运志》:“乾隆十一年,巡抚周学健奏定分配商船,运赴各仓。此台运之由来也。”“凡商船赴台贸易者,须领照,准其梁头,配载米谷,谓之台运,其事由厦门海防同知司之。”1760年,往来台海的船只出入厦门和台湾港口,都需经过两地海防厅的“给照察验”。《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三《列传一百一十•杨廷璋》记载:乾隆二十四年 “往来台、厦横洋船准运米二百石,塘船六十石。自鹿耳门出至厦门入,皆给照察验。”
       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官吏在同知的带领下,负责商船梁头的丈量工作,根据船宽和载重量的多少,来决定配运多少粮食。“(清)初,部议按照梁头,每船配运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定例梁头宽二丈以上者,配运一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一百三十石”(卷二十《粮运志》)。
        还比如1809年,按照船梁头一丈以内的厦船和蚶船、一丈至两丈的斛船等商船、两丈以上的横洋船和糖船,来配运谷米。《厦门志》卷六《台运略•配运》:“(嘉庆)十四年、十七年(1812年),议按照梁头配谷:一丈以内配谷九十石,一丈至二丈配谷一百三十石,二丈以外配谷一百八十石。横洋船、糖船仍照旧例。新造斛船,二丈以内配谷一百三十石,一丈以内厦船配谷九十石,蚶船配谷七十石,七、八尺者减半。”
       厦门和台湾的海防厅负责对商船挂验牌照的检查,船舱大小和质量的稽查,测量和审核船只梁头。因工作量太大,1772年改为按照商船的船型和用途,来配运粮食,以石为单位付给船主运输费。“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详定糖船应配百六十石,横洋船八十石”(卷二十《粮运志》)。
        “道光七年(1827年)议定:不计梁头之丈尺、亦不论船之名目,厦船无论大小,配谷一百五十石;蚶船大号配谷一百石、小号八十石;五虎门船与厦船一例配谷。厦门横洋大船照旧配谷一百八十石、糖船照旧配谷三百六十石”(《厦门志》卷六《台运略•配运》)。
        建造专用海漕船进行台运的思路,一些官员也不是没有想到过。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台湾巡道叶世倬就提议用专用漕船,不征用民船。他提议造载运量为二千石的船50艘,这样每年台海两岸的十万石粮谷一次就可以运过去。但台湾县令姚莹认为这样费用很高,且海运漕粮船的“海舟驾驶,三年一修”,也需要大量维修费用。这让叶世倬大为不满,怀疑姚莹不为民为国着想,“世倬疑其有私”,但台湾府的知府方传穟站在姚这一边,认为雇用的台湾商船大多“船料坚固”,且中小船型可分担风险。“民间买货千石,犹必分寄数船,以防意外。”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叶世倬上任台湾巡抚后,“力持前说”,惜不久就离职了,“未及改制而去”(卷二十《粮运志》)。

台湾海战船与船质的“一体详查”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的水师提督施琅率水军27000人,大鸟船70艘、赶缯船103艘、双帆艍船65艘,击败郑克塽的水军两万余人,大小炮船、鸟船、赶缯船、洋船、双帆等各式战船约200艘。
        清军成功收复台湾后,清政府在台湾地区部署战船98艘,至乾隆中期缩编为66艘。据《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台湾文献丛刊【第125种】)前面的“弁言”记载:“台湾(包括澎湖)原为九十八只”,后“减至六十六只。”乾隆中期以后台湾各守军拥有的战船船型、数量和船号如下:
        淡水营:赶缯船2条:“波”字号二号、四号;台湾协标中营:赶缯船10条,双篷艍哨船3条;台湾协标左营:赶缯船?条;台湾协标右营:赶缯船10条:“澄”字号一号至十号。双篷艍哨船4条……
       据以上则例记载:清朝中前期台湾各标营配备的主力战船,都是赶缯船与双篷艍哨船。其中赶缯船是一款大型福船,因船底为防藤壶等海虫腐蚀,常涂上白灰或白漆,所以又称“白底船”。其中大赶缯船船长36米多, 宽7米左右,24个船舱,可载重1500石。每船配水手30余人,水师80余人。大、中赶缯船均是双桅、双舵 、双铁锚。
        据清巡台御史黄叔璥于雍正年间所著《台海使槎录》记载:清初台湾地区各标营水寨的战船,在福州和台州船厂修造,由“通省内地厅员”负责管理,1695年战船的修造管理归由福建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可维修的战船在台属三县的船厂“兴修”,后来台湾这98艘战船的质量检查和维修工作,10艘交由台湾道监督,10艘交由台湾府监督,剩下的78艘都由福建的官营船厂修补和维护。
        “台、澎各标营船,初俱分派通省内地厅员修造。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改归内地州县。其尚可休整而不堪驾驶者,内地之员办运工料,赴台兴修,迨按粮议派,台属三县亦分修数只。此非偏庇台属,以内地各厂员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烦运载,可以克期报竣。后定在近道、府监修。”“乃将台、澎九十八船,内派台湾道、府各十只,余俱派入内地。既而,仍归内地修造。惟未至朽烂,而不堪驾驶者,留台修补。”
       1706年以后,全部战船的质量检查和管理权都归属台湾地方部门,台湾地方部门的“道、镇、协、营、厅、县,共襄厥事”,福州府只修造少部门台湾战船。1725年,清政府在台湾“通达江湖”的海岸边设立台湾总船厂,“每年派道员监督”,台湾和澎湖地区的98艘战船,都归由台湾总厂修造,由道员、副将或参将“公同监视”,“台道、台协监督修造。”“于是,各船尽归台厂,而道、协之责任独重矣”(以上见《台湾府志》卷十一《船政》)。
       《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各省外海战船总略》记载:1749年,朝廷奏准工部的提议,规定各省、道水军的提督和督抚,认真详查旧有和改造了的军船船质,丈量船身尺寸,船只建造规范、建船费用等“一体详查”。1762年,又规定各省、道的巡抚,也要效仿贵州巡抚,率相关专业人员“司员”“详细检查”船体丈尺、做法和须用工料的价值。“将战船成规详查更定”。1769年,在此重申各省应遵守的相关战船质量检查和建船费用审核则例。
        “惟是前项船只,各省标营设立年久,该督、抚等有以旧船丈尺、做法与配驾情形,未能合宜,因拆造之时,将长阔丈尺稍为更变,而名色、号数,仍照从前编定者,有因配驾不同、将丈尺、做法、名色、号数,从新更正者,又有原系分隶各营,而现在归并一处,并将此处船只,改隶他营者,亦有船身丈尺较前稍增,所用银两按数折算数目过多者;只有丈尺较前减少,而声明成造坚固,兼之时价昂贵,用价较前加增者;变更不一,斯章程难定,当于乾隆十三年(1749年),结工部奏请,通行各省督、抚,将旧有各项船只,以及续行改造船只,一体详查。按照船身丈尺、做法,需用工料价值,酌定成规,送部查核。”“乾隆三十三年(1769年)“钦奉谕旨”:“其各省战船,行令各督、抚,详查核议,奏报到部,再行编辑成书,颁行各省遵照办理。”
        《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卷一《福建省外海战船做法(一)》记载:乾隆时期,海外各省战船的检查。包括应查船体某处朽坏,船用设备和器具的损坏,“但查船只应行修换处所,原应按照各项器物实在朽损丈尺名目据实更换;或今次修换,下次尚属坚固;或今次未修,下次朽坏不堪,情形非一,工料自不能一律相同。”
        1762年,清政府批评一些沿海省、道的水师,不仔细查勘船质,而是到期维修和拆造,不根据船只的实际情况,“最为恶习”。乾隆提出要向山东水师学习:“钦奉上谕”:山东战船经过质量检查,“验明船板钉锔尚属坚固,毋庸拆造,”山东登州的海战旧船,每年都要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检查船板的钉锔是否坚固,如果检查损坏严重,将进行拆造或大修。希望各省、道的总督、督抚和将军等,对船质进行仔细检查,“令其一体实力查验”。清政府此后还将此管理法式定为各省检查则例。
        由各省(包括台厦道)总督、督抚,派专员“勘明”验实旧船质量,“各省战船有届应修造,勘明船身尚属坚固。”将需换的船体损坏部位的物料、丈尺、器具名目,呈报至兵部,送军机处,查实后“派员验修”。“嗣后各省督、抚,凡有委员勘明实应大修、小修船只,饬令承办之员,将应行修换物料丈尺、器具名目,确查呈报。由各该督、抚派员验修”(卷一《福建省外海战船做法(一)》)。


用解放台湾这个词合适不
2020-2-2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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