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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前期黄河上游地区航政管理与船只检查

2020-2-23 23:48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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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前期,朝廷十分重视黄河上游地区的航政管理与船质检查,不因地区遥远而有所偏废。清廷对盐运船和漕船的质量检查,有着严密的管理程序和地方组织制度,并重视对各地津渡的安全监督,对渡船的“查勘”、“修理”。
运盐船的监管与安全检查

        黄河上游流域包括青海、宁夏、甘肃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明清时期,内蒙古和宁夏地区的池盐质量很高,食盐被源源不断通过黄河官运至山西、荆楚、河南甚至淮岸等内地。
        清代吉盐多从内蒙古磴口装船,经包头、河口镇,到山西碛(音器)口。内蒙吉兰泰盐池出产的食用盐,简称吉盐,品高量大。据相关史料统计,明至清初(1398年—1620年)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沿黄河运往内地的吉盐达15.5亿公斤,使用盐运船11万多船次;宁夏地区沿黄河运盐1110亿公斤,使用盐运船37万多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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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中前期,黄河运盐船的运输在内蒙古和宁夏地区依然十分繁忙。据统计,清初的1638年至1840年的清中前期,内蒙古和宁夏两地运往陕西与河东的总量达三千多万吨,使用盐纲运盐船达一百余万船次,平均每年约达5000艘次。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廷设立盐院,颁布《盐法全书》,整顿盐政,包括对盐船的安全质量检查。盐院派出专职人员到各省督办,加强盐运船只的管理。
        《盐法全书》规定黄河上游地区的地方盐运以县为经销单位,不得越境;中央盐运由盐运使司或运判衙署负责,长官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和转运使,下属有运同、运副、运判和提举等官吏。
        盐运使司和运判衙署的提举、运判等官吏负责船只安全,包括船只的登记与船质的检查、维修与更换。
        清代史学家家汪中(1745年—1794年)的《哀盐船文》,描述了1770年十二月,他在扬州探亲时亲眼目睹的扬州仪征江面上盐船失火,毁船百余艘,死伤千余人的悲剧。清廷为之震惊。黄河上游地区的盐运使司和运判衙署对这次事故引以为戒,对运盐船队的船只和人员进行纲册登记的核实与安全检查,以保障黄河上游地区盐纲船队的运输安全。
        当时,黄河上游运输官盐的船型主要有:七栈船(可装载盐、漕粮或其他物资约30吨)、可载20吨左右食盐的五栈船,以及载重8吨左右食盐的小五栈船。
        其中的五栈船,又名五站船、五仓船或五子船。外形与七栈船相同,但船舷两侧由5块船板拼钉而成,不是7块,尺寸比七栈船要小,可载重约20吨。五栈船多在宁夏黄河流域的吴忠堡一带的沙质河道上承担大宗货物的运输,是盐纲船队的主要船型之一。
        小五栈船,载重量约8吨,是当地黄河沿岸的船户根据五栈船仿造的小型木船,尺寸要比五栈船小很多,动力工具有帆和桨,多行驶在内蒙古黄河流域的磴口、五原、包头一带,是一种当地货物运输的重要工具,也是盐运船队的主要成员。
        据史料统计,明朝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始,内蒙古承运吉盐的船只每年都达500多船次。1398年至1602年,运吉盐的木船总数累计10万艘次以上。清朝乾隆五十一年(1788年),部分吉盐陆运也改为水运,因为骆驼队运盐量低,相关山西等用盐地区恳请黄河上游地区走水运,经部议准,内蒙古运盐船队为加强运力,增加了船只数量。
        乾隆五十六年清廷奏准内蒙古阿拉善地方年造运盐船500艘,将吉盐运往山西缺盐地区。1795年,运输吉盐的船只又由 500艘增至千艘。
        循化、贵德和民和等青海东部的黄河流域地区,也多利用舟楫来运输官盐、马匹等贡赋至内地。
        清政府十分重视运盐船队的航行安全,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为保障黄河上游地区官盐的运输安全,往山西碛口派员稽查运盐船队船只和船货的质量安全状况;嘉庆十一年(1806年),清政府在内蒙古黄河岸边的磴口(今称旧磴口)设运判衙署,任命批验大使一员,跟随运判官吏登记和检查停泊在这里的盐船以及装运情况。内蒙古黄河边上的河口镇(今托克托县)定为盐进山西的运盐船的停泊口,也设立批验大使1员,检查船队的船质情况,以确保船队的航行安全;1830年,清政府又在碛口下游增员巡查。这些航政措施,很好保障了黄河上游地区运盐船队和官盐的运输安全。

漕政与漕船管理

        清代中前期黄河上游的漕运重要集中在内蒙古、宁夏和青海河段。内蒙古的漕运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秦始皇北征匈奴时,就曾自山东沿海一带运军粮抵于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至三十六年,清兵三次攻打准噶尔部落的噶尔丹西藏叛军,每次出征士兵人数都在一万至五万名之间,粮草和人员的运输都是沿黄河运输。如1697年,康熙第三次亲自率兵出征,乘船沿黄河从内蒙古至宁夏银川,到位于宁、甘、蒙三省区交汇处的宁夏中卫,征用粮草的运输漕运船数量为103艘,规格为七栈船,每船载重量1000石(相当于30吨,清朝1石约28公斤)。康熙率军回程时从宁夏横城坐楼船3艘抵达河口。第三次漕运船队运粮约3100吨,军器等物品1000吨以上。康熙三次出征共用船1000至1200船次,运送粮草3—3.6万吨,军器1—1.2万吨。
        漕船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多由船队的头舵水手、正、副旗丁等负责。雍正年间(1723年—1735年),清廷规定:“漕船关系紧要,朕前降谕旨,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各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世宗实录》卷二十三))。
        而船队船只平日的质量检查维修与建造质量监督,多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中如军中的卫所把总和守备、内蒙古理藩院的驻扎司官、理事官和笔帖式等官吏负责。
        内清廷于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蒙古理藩院机构,属中央礼部直接负责。康熙年间清廷颁布《理藩院则例》。《理藩院则例》卷一《疆界》:“船厂:城名,今吉林市旧称,清初在此设厂造船,故名。”则例规定蒙古疆界东至吉林船厂。卷二《驿站》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规定驿站各各口由“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
        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二百二十二《理藩院》记载“(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题准”宁夏设立理事官,取代守城都司、把总,负责军务和民政,包括漕运船队的管理和质量检查。甘肃与宁夏、青海和蒙古边界之间出现纠纷事务,包括漕政管理事务的纠纷,要由相关地方机构进行会核、再报往邻道(省)或州县理事厅进行会审,最后由主管总督或都统复核,拿出解决办法。“甘肃则宁夏道宁夏司员会核,再由宁夏道报陕甘总督复核;甘肃边民与青海蒙古交涉者,各州县报西宁大臣派员会审,由西宁大臣、陕甘总督复核;镇西府(今属甘肃)迪化州境内之民与蒙古交涉者,各州县会理事厅审拟,乌鲁木齐都统、陕甘总督复核。”
        卫所把总、驻扎司官等官吏查看黄河上游漕运船队中七栈船的船型:七栈船,又名七站船、七仓船、七子船、西瓜皮船等。七栈船因船的船帮高度由7块板叠加而成,因此得名。七栈船船长13米左右,高2米多,中宽6米,首尾收拢至3.5米。船底平,船面宽,外形似纵剖的半个西瓜,呈椭圆形,可载货物约30吨。全船分为前、中、后三舱。中舱较短。舵与桨相似,很很长的长度。每船配船工5人,1人操舵,4人划桨或拉纤。上水载量为下水的四分之一,吃水约1米。清代中前期,七栈船在内蒙古的包头、临河一带,宁夏黄河流域的很多渡口都有使用。据史料记载,清康熙年间(1661年—1722年)宁夏大批粮食入库,地方政府调运七栈木船266条漕运之。
        当地的漕船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宁夏和青海的黄河区段,承担军事、粮食和盐和其他大宗物资的运输。据统计,清初的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至康熙末年(1722年)期间,不包括康熙出兵的三次,清廷在黄河上游还有4次大的航运活动,平均每天约有1730艘次运输漕粮和士兵的木船航行在内蒙古、青海和宁夏间的河道。
        如清乾隆年间,宁夏平原大批粮食大仓调运工作,需水运,仅中卫县的宁安堡、宁安新堡、恩和堡(今均属中卫县)等三地每年装船的公粮达5090石。当时,宁夏平原共有151堡,大都在黄河两岸,运输了25万多石,约6000多吨,动用木质七栈船220多艘。
        明清时期,青海的河潢间还设有船场,官方船只都在这里建造。河潢间即今日的青海东部民和上下川口黄河流域地区。由青海运达河套地区的粮草、大炮及其它军械等,都由河潢间官船场建造的漕船或货船运载,“河潢间造舟,载军仗,下宁夏平贼。”明清时期河潢间的船只安全和航政管理都归古鄯千户所的守备和把总负责,统兵千余名。清雍正三年(1725年),河潢间的民政和船只建造管理工作改交宁夏的碾伯县衙门负责。

渡口航政管理与渡船检查

        黄河上游的船渡口明代统计有51处,清朝有177处,数量增加2倍多。据统计,清朝中前期黄河上游的渡口:内蒙古有77个,青海23个,甘肃74个,宁夏3个。
        清政府十分重视黄河中下游地区渡口渡船的管理。如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廷命山西巡抚视察黄河主干与支流的渡口渡船情况,记录各地渡船船型和质量状况,汇报给朝廷,最后下旨山西渡船船型要“照习行湖广省、四川、辰州等河浅滩之鳅船、马羊船式样,造小船,复行验试,必令通行”(《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北京:中国出版社,1996年。P334。《康熙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抚噶礼奏报小船已经制造完毕折》)。还比如河南渡船,1672年河南巡抚上奏朝廷详报当地黄河渡船的装载量,表现出中央政府对渡口渡船管理的重视:“黄河渡船,装柳止二三百束”(《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佟凤彩》)。
        而黄河中上游地区由于地域偏远广阔,清廷对于彼流域的渡口渡船,只要求各地的地方官认真抓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设置官渡船,尽力方便百姓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出行。如甘肃河州的莲花渡口,为清代康熙年间州级官署设置的渡口。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河州知州王全臣,于北乡黄河两岸设置莲花、哈脑、黑城、潘家等四渡,各设木船1只,为免费官渡,渡口另聚集了大量民间的牛羊皮筏为收费渡船(刘郁芬修撰的《甘肃通志稿》)。
        古城河州位于今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南部,是古老的黄河文化的早期发祥地之一,相传河州是大禹治水的极地,居住着回、汉、东乡、撒拉、土等民族。
        黄河中上游的大渡口,一般渡船船体较大,而黄河上游的支流和运河、渠流等渡口的渡船船,多为木质小船、木筏船或皮革船。
        甘肃临潭县的八渡口、洮(音桃)河巴截等10个渡口,明清时期运渡工具主要是木筏。当地的木筏通过这些渡口,从青海、甘肃通过黄河运输木料至宁夏、内蒙古等地。
        当地渡口负责航行的官员,检查木筏质量和人员乘坐情况。临潭县的木筏制作,多是商户在河边筑土墩,排列木料,宽度根据河道、水情而定。前端入河2至3尺,后端压上巨石,上钉横木,叠加木料两层,前端上层向前超出下层数尺,似倒挂阶梯。两层之间用铁环和粗绳系牢。筏上装载货物后,搬去压石。配备长舵和撑杆等动力和转向工具。木筏又称木排、槎、桴等,可乘坐数人至数十人。
        明清时期,内蒙古、青海、宁夏、甘肃等地的很多口岸还在大量使用皮革船进行渡口渡运。
        内蒙古的皮革船又分为皮筏与浑脱两种,据相关的内蒙古史料记载:“由生马、牛、羊皮组成的,在汉代叫革船。由加工后的囫囵牛、羊皮组成的叫皮筏。单个的经过加工后的囫囵牛、羊皮囊叫浑脱。”
        牛皮浑脱的制作,据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下《什俎》记载:“北人杀牛,自脊上开一孔,逐旋取去肉骨,外皮皆完整,揉软,……谓之浑脱。”牛皮浑脱小者可承载1人,大袋可承载2人。
        当地百姓在渡口乘坐浑脱过河,首先要钻入牛皮袋中,然后由送渡人在浑脱外将羊皮或牛皮袋口完全封闭,并从皮袋的前肢特意留出的缝隙向内吹足气,最后由送渡人拽着浑脱划水过河,将渡河人安全送达对岸。
        乘坐者横卧袋子内,一开始有气闷感,随即头晕目眩,耳膜鼓胀,热闷难受,但下水不久,受水流浸泡,袋子内顿时凉爽,呼吸舒畅。这时,渡河人在浑脱内看到外面的微弱光亮,会感到全身舒坦。渡河人在这种情况下安然渡河。
        清时内蒙古和宁夏的河套地区,羊皮或牛皮浑脱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渡运工具。而青海的皮筏和浑脱,据相关文史资料记载:“浑脱是浮囊工具,系单个充气的牛羊革囊,一只供一人济渡;而皮筏则是众多皮囊联成筏形,其数量视其载重量而定,小皮筏用短棹板,大皮筏用前桨和后桨,以掌握漂航方向。”
        清朝各届政府都重视对渡口渡船的查勘、修理与维护,《清宣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六《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记载:顺治元年(1644年)、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廷都对全国各地的渡口渡船有相似的谕旨:“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
        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对当地的渡口渡船检查也不例外。如今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清代乙麻木渡,乾隆年间设立水夫63名,夫头7名,乙麻木渡位于循化厅治西15里黄河上,是通往西宁府的要道津渡。当时的百户官认为渡口水流湍急,不利于浑脱的安全航行,于是认真查勘浑脱质量后,设置了济渡官船——木船。百户还把官船所有权与渡船收入都交予乙麻木和阿河滩人管理,这项有关渡口官船管理的航政规定,自乾隆年间一直沿袭到当代的解放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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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前期,朝廷十分重视黄河上游地区的航政管理与船质检查,不因地区遥远而有所偏废。清廷对盐运船和漕船的质量检查,有着严密的管理程序和地方组织制度,并重视对各地津渡的安全监督,对渡船的“查勘”、“修理”。
运盐船的监管与安全检查

        黄河上游流域包括青海、宁夏、甘肃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明清时期,内蒙古和宁夏地区的池盐质量很高,食盐被源源不断通过黄河官运至山西、荆楚、河南甚至淮岸等内地。
        清代吉盐多从内蒙古磴口装船,经包头、河口镇,到山西碛(音器)口。内蒙吉兰泰盐池出产的食用盐,简称吉盐,品高量大。据相关史料统计,明至清初(1398年—1620年)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沿黄河运往内地的吉盐达15.5亿公斤,使用盐运船11万多船次;宁夏地区沿黄河运盐1110亿公斤,使用盐运船37万多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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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中前期,黄河运盐船的运输在内蒙古和宁夏地区依然十分繁忙。据统计,清初的1638年至1840年的清中前期,内蒙古和宁夏两地运往陕西与河东的总量达三千多万吨,使用盐纲运盐船达一百余万船次,平均每年约达5000艘次。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廷设立盐院,颁布《盐法全书》,整顿盐政,包括对盐船的安全质量检查。盐院派出专职人员到各省督办,加强盐运船只的管理。
        《盐法全书》规定黄河上游地区的地方盐运以县为经销单位,不得越境;中央盐运由盐运使司或运判衙署负责,长官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和转运使,下属有运同、运副、运判和提举等官吏。
        盐运使司和运判衙署的提举、运判等官吏负责船只安全,包括船只的登记与船质的检查、维修与更换。
        清代史学家家汪中(1745年—1794年)的《哀盐船文》,描述了1770年十二月,他在扬州探亲时亲眼目睹的扬州仪征江面上盐船失火,毁船百余艘,死伤千余人的悲剧。清廷为之震惊。黄河上游地区的盐运使司和运判衙署对这次事故引以为戒,对运盐船队的船只和人员进行纲册登记的核实与安全检查,以保障黄河上游地区盐纲船队的运输安全。
        当时,黄河上游运输官盐的船型主要有:七栈船(可装载盐、漕粮或其他物资约30吨)、可载20吨左右食盐的五栈船,以及载重8吨左右食盐的小五栈船。
        其中的五栈船,又名五站船、五仓船或五子船。外形与七栈船相同,但船舷两侧由5块船板拼钉而成,不是7块,尺寸比七栈船要小,可载重约20吨。五栈船多在宁夏黄河流域的吴忠堡一带的沙质河道上承担大宗货物的运输,是盐纲船队的主要船型之一。
        小五栈船,载重量约8吨,是当地黄河沿岸的船户根据五栈船仿造的小型木船,尺寸要比五栈船小很多,动力工具有帆和桨,多行驶在内蒙古黄河流域的磴口、五原、包头一带,是一种当地货物运输的重要工具,也是盐运船队的主要成员。
        据史料统计,明朝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始,内蒙古承运吉盐的船只每年都达500多船次。1398年至1602年,运吉盐的木船总数累计10万艘次以上。清朝乾隆五十一年(1788年),部分吉盐陆运也改为水运,因为骆驼队运盐量低,相关山西等用盐地区恳请黄河上游地区走水运,经部议准,内蒙古运盐船队为加强运力,增加了船只数量。
        乾隆五十六年清廷奏准内蒙古阿拉善地方年造运盐船500艘,将吉盐运往山西缺盐地区。1795年,运输吉盐的船只又由 500艘增至千艘。
        循化、贵德和民和等青海东部的黄河流域地区,也多利用舟楫来运输官盐、马匹等贡赋至内地。
        清政府十分重视运盐船队的航行安全,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为保障黄河上游地区官盐的运输安全,往山西碛口派员稽查运盐船队船只和船货的质量安全状况;嘉庆十一年(1806年),清政府在内蒙古黄河岸边的磴口(今称旧磴口)设运判衙署,任命批验大使一员,跟随运判官吏登记和检查停泊在这里的盐船以及装运情况。内蒙古黄河边上的河口镇(今托克托县)定为盐进山西的运盐船的停泊口,也设立批验大使1员,检查船队的船质情况,以确保船队的航行安全;1830年,清政府又在碛口下游增员巡查。这些航政措施,很好保障了黄河上游地区运盐船队和官盐的运输安全。

漕政与漕船管理

        清代中前期黄河上游的漕运重要集中在内蒙古、宁夏和青海河段。内蒙古的漕运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秦始皇北征匈奴时,就曾自山东沿海一带运军粮抵于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至三十六年,清兵三次攻打准噶尔部落的噶尔丹西藏叛军,每次出征士兵人数都在一万至五万名之间,粮草和人员的运输都是沿黄河运输。如1697年,康熙第三次亲自率兵出征,乘船沿黄河从内蒙古至宁夏银川,到位于宁、甘、蒙三省区交汇处的宁夏中卫,征用粮草的运输漕运船数量为103艘,规格为七栈船,每船载重量1000石(相当于30吨,清朝1石约28公斤)。康熙率军回程时从宁夏横城坐楼船3艘抵达河口。第三次漕运船队运粮约3100吨,军器等物品1000吨以上。康熙三次出征共用船1000至1200船次,运送粮草3—3.6万吨,军器1—1.2万吨。
        漕船运输途中的安全检查多由船队的头舵水手、正、副旗丁等负责。雍正年间(1723年—1735年),清廷规定:“漕船关系紧要,朕前降谕旨,除本船正、副旗丁外,其头舵水手皆应择用本军,庶各知守法,不敢误漕生事”(《世宗实录》卷二十三))。
        而船队船只平日的质量检查维修与建造质量监督,多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中如军中的卫所把总和守备、内蒙古理藩院的驻扎司官、理事官和笔帖式等官吏负责。
        内清廷于1636年设立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年)改为蒙古理藩院机构,属中央礼部直接负责。康熙年间清廷颁布《理藩院则例》。《理藩院则例》卷一《疆界》:“船厂:城名,今吉林市旧称,清初在此设厂造船,故名。”则例规定蒙古疆界东至吉林船厂。卷二《驿站》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规定驿站各各口由“守备、把总等管理。今每路各设专官,凡蒙古往来事件,应专委办理,以归画一。”
        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二百二十二《理藩院》记载“(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题准”宁夏设立理事官,取代守城都司、把总,负责军务和民政,包括漕运船队的管理和质量检查。甘肃与宁夏、青海和蒙古边界之间出现纠纷事务,包括漕政管理事务的纠纷,要由相关地方机构进行会核、再报往邻道(省)或州县理事厅进行会审,最后由主管总督或都统复核,拿出解决办法。“甘肃则宁夏道宁夏司员会核,再由宁夏道报陕甘总督复核;甘肃边民与青海蒙古交涉者,各州县报西宁大臣派员会审,由西宁大臣、陕甘总督复核;镇西府(今属甘肃)迪化州境内之民与蒙古交涉者,各州县会理事厅审拟,乌鲁木齐都统、陕甘总督复核。”
        卫所把总、驻扎司官等官吏查看黄河上游漕运船队中七栈船的船型:七栈船,又名七站船、七仓船、七子船、西瓜皮船等。七栈船因船的船帮高度由7块板叠加而成,因此得名。七栈船船长13米左右,高2米多,中宽6米,首尾收拢至3.5米。船底平,船面宽,外形似纵剖的半个西瓜,呈椭圆形,可载货物约30吨。全船分为前、中、后三舱。中舱较短。舵与桨相似,很很长的长度。每船配船工5人,1人操舵,4人划桨或拉纤。上水载量为下水的四分之一,吃水约1米。清代中前期,七栈船在内蒙古的包头、临河一带,宁夏黄河流域的很多渡口都有使用。据史料记载,清康熙年间(1661年—1722年)宁夏大批粮食入库,地方政府调运七栈木船266条漕运之。
        当地的漕船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宁夏和青海的黄河区段,承担军事、粮食和盐和其他大宗物资的运输。据统计,清初的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至康熙末年(1722年)期间,不包括康熙出兵的三次,清廷在黄河上游还有4次大的航运活动,平均每天约有1730艘次运输漕粮和士兵的木船航行在内蒙古、青海和宁夏间的河道。
        如清乾隆年间,宁夏平原大批粮食大仓调运工作,需水运,仅中卫县的宁安堡、宁安新堡、恩和堡(今均属中卫县)等三地每年装船的公粮达5090石。当时,宁夏平原共有151堡,大都在黄河两岸,运输了25万多石,约6000多吨,动用木质七栈船220多艘。
        明清时期,青海的河潢间还设有船场,官方船只都在这里建造。河潢间即今日的青海东部民和上下川口黄河流域地区。由青海运达河套地区的粮草、大炮及其它军械等,都由河潢间官船场建造的漕船或货船运载,“河潢间造舟,载军仗,下宁夏平贼。”明清时期河潢间的船只安全和航政管理都归古鄯千户所的守备和把总负责,统兵千余名。清雍正三年(1725年),河潢间的民政和船只建造管理工作改交宁夏的碾伯县衙门负责。

渡口航政管理与渡船检查

        黄河上游的船渡口明代统计有51处,清朝有177处,数量增加2倍多。据统计,清朝中前期黄河上游的渡口:内蒙古有77个,青海23个,甘肃74个,宁夏3个。
        清政府十分重视黄河中下游地区渡口渡船的管理。如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清廷命山西巡抚视察黄河主干与支流的渡口渡船情况,记录各地渡船船型和质量状况,汇报给朝廷,最后下旨山西渡船船型要“照习行湖广省、四川、辰州等河浅滩之鳅船、马羊船式样,造小船,复行验试,必令通行”(《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北京:中国出版社,1996年。P334。《康熙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山西巡抚噶礼奏报小船已经制造完毕折》)。还比如河南渡船,1672年河南巡抚上奏朝廷详报当地黄河渡船的装载量,表现出中央政府对渡口渡船管理的重视:“黄河渡船,装柳止二三百束”(《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佟凤彩》)。
        而黄河中上游地区由于地域偏远广阔,清廷对于彼流域的渡口渡船,只要求各地的地方官认真抓好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设置官渡船,尽力方便百姓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出行。如甘肃河州的莲花渡口,为清代康熙年间州级官署设置的渡口。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河州知州王全臣,于北乡黄河两岸设置莲花、哈脑、黑城、潘家等四渡,各设木船1只,为免费官渡,渡口另聚集了大量民间的牛羊皮筏为收费渡船(刘郁芬修撰的《甘肃通志稿》)。
        古城河州位于今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南部,是古老的黄河文化的早期发祥地之一,相传河州是大禹治水的极地,居住着回、汉、东乡、撒拉、土等民族。
        黄河中上游的大渡口,一般渡船船体较大,而黄河上游的支流和运河、渠流等渡口的渡船船,多为木质小船、木筏船或皮革船。
        甘肃临潭县的八渡口、洮(音桃)河巴截等10个渡口,明清时期运渡工具主要是木筏。当地的木筏通过这些渡口,从青海、甘肃通过黄河运输木料至宁夏、内蒙古等地。
        当地渡口负责航行的官员,检查木筏质量和人员乘坐情况。临潭县的木筏制作,多是商户在河边筑土墩,排列木料,宽度根据河道、水情而定。前端入河2至3尺,后端压上巨石,上钉横木,叠加木料两层,前端上层向前超出下层数尺,似倒挂阶梯。两层之间用铁环和粗绳系牢。筏上装载货物后,搬去压石。配备长舵和撑杆等动力和转向工具。木筏又称木排、槎、桴等,可乘坐数人至数十人。
        明清时期,内蒙古、青海、宁夏、甘肃等地的很多口岸还在大量使用皮革船进行渡口渡运。
        内蒙古的皮革船又分为皮筏与浑脱两种,据相关的内蒙古史料记载:“由生马、牛、羊皮组成的,在汉代叫革船。由加工后的囫囵牛、羊皮组成的叫皮筏。单个的经过加工后的囫囵牛、羊皮囊叫浑脱。”
        牛皮浑脱的制作,据明叶子奇《草木子》卷下《什俎》记载:“北人杀牛,自脊上开一孔,逐旋取去肉骨,外皮皆完整,揉软,……谓之浑脱。”牛皮浑脱小者可承载1人,大袋可承载2人。
        当地百姓在渡口乘坐浑脱过河,首先要钻入牛皮袋中,然后由送渡人在浑脱外将羊皮或牛皮袋口完全封闭,并从皮袋的前肢特意留出的缝隙向内吹足气,最后由送渡人拽着浑脱划水过河,将渡河人安全送达对岸。
        乘坐者横卧袋子内,一开始有气闷感,随即头晕目眩,耳膜鼓胀,热闷难受,但下水不久,受水流浸泡,袋子内顿时凉爽,呼吸舒畅。这时,渡河人在浑脱内看到外面的微弱光亮,会感到全身舒坦。渡河人在这种情况下安然渡河。
        清时内蒙古和宁夏的河套地区,羊皮或牛皮浑脱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渡运工具。而青海的皮筏和浑脱,据相关文史资料记载:“浑脱是浮囊工具,系单个充气的牛羊革囊,一只供一人济渡;而皮筏则是众多皮囊联成筏形,其数量视其载重量而定,小皮筏用短棹板,大皮筏用前桨和后桨,以掌握漂航方向。”
        清朝各届政府都重视对渡口渡船的查勘、修理与维护,《清宣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六《道光八年十一月乙巳》记载:顺治元年(1644年)、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十五年(1750年)……清廷都对全国各地的渡口渡船有相似的谕旨:“间有损坏者,地方官查勘应修之处,详报督抚奏明修理”。
        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对当地的渡口渡船检查也不例外。如今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清代乙麻木渡,乾隆年间设立水夫63名,夫头7名,乙麻木渡位于循化厅治西15里黄河上,是通往西宁府的要道津渡。当时的百户官认为渡口水流湍急,不利于浑脱的安全航行,于是认真查勘浑脱质量后,设置了济渡官船——木船。百户还把官船所有权与渡船收入都交予乙麻木和阿河滩人管理,这项有关渡口官船管理的航政规定,自乾隆年间一直沿袭到当代的解放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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