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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明末清初水师与海禁

2020-2-22 12:58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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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末水军与清初水师都注重对海上战船的建造与检查,清朝建立后,清廷为防郑成功水军,继续大造战船,同时实行海禁,进行严格的船只管理。
        明末水军与清初水师战船检查
        明末,崇祯皇帝既要对抗北部清军和李自成起义军的进攻,又要抵御南部郑氏武装船队的进攻,疲于奔命,于是准备大造海船。先是兵部大臣向皇帝要三千艘战船,然后工部回复:按照客观规律和“会典旧例”,包括材料“油钉板木”的供给,船只质量的保障等问题,只能造1500艘战船。《明季北略》卷十八《崇祯十五年壬午·造船航海》:“崇祯十五年(1642年)十月,……兵科都给事中鲁应遴,时最铮铮,首建策曰:……谓造船三千”。“工部覆曰:造船固系臣衙门责任,但会典旧例,因兵事兴工者,同兵部分理其役。臣部止认造一千五百。上允之。著同兵、工二部,作速起工,……然起工估计,仍是工部职掌。……每船价值,计银二千两。……工部初意,实欲向兵部措银几万,……其事则究归工部,……油钉板木,无从置买,匠作……,亦无从觅雇,……臣部适差造船主事朱正色,前往淮安船厂。……时为(1642年)十二月初也。”
        1642年底,明崇祯帝听取了工部的回复,命工部造船主事朱正色正式前往淮安的清江船厂督造海船。明末淮安的清江船厂主要生产内河漕运船和“直隶、南京、中都、江北、山东、北直隶等总浅船”,总浅船属近海漕运船,与远海作战海船差距较大。朱正色先是监造一小批海战船作试验,看是否符合南北方远洋作战要求。
        作为造船主事,朱正色负责遵守与制订船质查验的“法例”与“兴革”事项。明席书编撰的《漕船志》记载的就是淮安清江船厂厂规条约。如《漕船志》卷七《兴革·置牌催攒船工》:“……如有仍前延缓,浪用木料,造不如式,船不坚固者,本部查验得出,定行重究不贷。”
        朱正色对建造中的这一小批海战船,进行突击性监督质量检验,《漕船志》卷七《兴革·定船式》有类似记载,“本部不时按临查验”,包括对楠木船料的检查、船只结构和“钉灰油麻等料”的检查,“如有板薄、钉稀、麻朽、油杂,造不合式,艌不如法者”,将对相关人员予以严罚。
        这一小批海战船造出后,朱正色查验船质情况,“板木不同,钉铁不同,式样不同,航艉不同,索揽器用不同”,认为造出的船型还是内河船,不符合远海作战与航行要求,如果大批量生产1500艘这样的“海战船”,将严重危及明朝命运。于是朱正色向崇祯皇帝建议,不在淮安船厂造海战船。朱正色是从战船建造过程中得到各阶段的质量检验、试验与试航结果的专业角度上谏的:“臣所督造者,由闸运粮腹里之船,非乘风破浪航海之船也。航海与腹里,板木不同,钉铁不同,式样不同,航艉不同,索揽器用不同。”
        他请求在造船技术条件更成熟的广东与福建船厂建造1500艘海战船。崇祯接受了他的建议。第二年“敕两广督台与福建开府”,准备造船。闽粤“欲起工建造,但今北兵已出”,“造船之说,不必议可也”(以上见《明季北略》卷十八《崇祯十五年壬午·造船航海》)。
        由汉人统治几百年的明朝,从不对其他国家妥协。明廷宁可亡国,也不与清军或李自成的起义军谈判,或签订某某条约。于是,1644年李自成率农民军攻入北京,崇祯在景山自缢,明朝灭亡。同年十月,清朝赶跑李自成,定都北京。
        清朝于1644年立国,入关前在吉林和黑龙江就有八旗水师,“其内河水师,天聪十年(1636年),自宁古塔(今黑龙江牡丹江市一带)征瓦尔喀,以地多岛屿,初造战船。”“天命元年(1616年),以水师,循乌勒简河,征东海萨哈连部落”(《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清曹廷杰《东北边防辑要》卷上补充满清水师“至乌勒简河,刳舟二百水陆并进,取沿河三十六寨。”
        清初外海水师据《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记载:“顺治初(1644年),以京口、杭州水师分防海口。八年(1651年),始于沿江、沿海各省,循明代旧制,设提督、总兵、副将、游击以下各武员,如陆营之制。各省设造船厂。定师船修造年限,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除设立水师建制外,1651年清廷还在各省设修造船厂。
        清初船厂的战船造好后,按照质量检查条例,先由各省的造船承修官与各道的造船督修官,检查船质;然后省府的总督委派的中军等高官,到船厂再查验一次船质;最后,接收战船的水师营官进厂认真检查战船质量。没有问题后,水军士兵将战船驶回水寨,正式纳入当地的水师战斗编制。据《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卷三《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记录,1711年,清廷还针对战船质量检查官员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条例:“嗣后,有营员包修战船,承修知府与该营将官革职,督修道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督、抚、提、镇,各降一级调用。”
        车克造船与施琅水师
        1659年,清廷委户部尚书车克前往江南造战船:“(顺治)十六年(1659年)命(车克)赴江南督造战船,……防郑成功”(《清史稿》卷二百三十八《车克》)。
        清朝的江南省是今江苏与安徽省的统称。顺治初年(1644~)江南水师包括京口(京口地处长江下游与江南运河的北口,地势险要)左右两路水师、江南提督水师标兵,以及江南六十几个兵营里的战船部队,顺治年间(1644年~1661年)有战船530余艘,多为巡船、小快船、多橹哨船等中小型海战船(以上见《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
        车克为此督造了一批大中型战船,包括京口营船、大小号赶缯船、沙船等,以补充江南水师实力。船造好后,车克注重对船体尺寸的检查。他严格按照《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记载中的则例查验船质:“江南修造战船,应用板片厚薄,铁钉数目,照浙省所定分寸。沙船一尺三钉,赶缯船尺板四钉。京口营船(船体长)九丈以外,梁头、栈板,均净厚三寸;(京口营船船体长)九丈以内梁头、栈板,净厚二寸八分,量定三寸三分用一钉就,以收一尺三钉之实。(江南的)苏、狼、川、吴等营,船身长四丈七尺至十一丈,板厚二寸二分至三寸六分,每板一尺,用三四钉,有差。”
        康熙十八年(1679年),康熙基本平定陆上三大军事势力的三藩后,着手对台湾郑成功后裔船队的进攻准备。他命施琅为福建水师提督,同时负责“整船”、“兼工制作器械”的工作。据《靖海纪事》卷上《尽陈所见疏》(施琅亲写的奏折)记载:施琅开始“日以继夜,废寐忘食,一面整船,一面练兵,兼工制作器械,躬亲挑选整搠”,数月后,使“全无头绪”的水师“船坚兵练,事事全备”。
        施琅(1621年~1696年),清初著名军事家,最早为郑芝龙手下部将,1646年随郑芝龙降清, 顺治六年(1649年)又叛清,加入郑成功的水军,战功卓著。后因战术理念矛盾,与郑成功积怨日深:郑先是消弱施的兵权,令其赋闲在家,后对施的战功视而不见;施不给郑面子,公正杀了犯死罪的郑的亲随;郑大怒, 逮捕了施父、施本人与施弟;施琅设计逃跑;郑怒杀其父与弟;施琅最终再次被迫降清,1662年任福建水师提督,1667年被鳌拜免去水师提督一职。康熙除掉鳌拜后,施琅重新得到重用。1679年施琅“废寐忘食”“整船”,包括从福州船厂建造出的400艘大战船,浙江调来的100艘战船,福建水师原来的大小战船100艘,“福建水师,顺治十三年(1656年)始设,福建水师三千人,唬船、哨船、赶缯船、双篷船百余艘”(《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加上潮州船厂建造的大型运粮船100艘,施琅通过查看船质,“重以夹板船之精尖”(《清史稿》卷二百六十《施琅》),从中精选出300艘大型战船,组成攻打台湾的船队。
        当时福建船厂的船质检查则例规定了文官为主、武官为辅的质量查验原则,1678年康熙下令兵部派管船官员下各省船厂,每厂要有司官文员二人驻扎监管造船:“(康熙)十七年(1678年),谕各省战船或修或造,差各部贤能司官二人前往督理,钦此。”(《四库全书·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大战船修造好后,船厂的承修官与督修官在文官的监管下验收船只,接收战船的武官进驻船厂,与当地各级管理船厂的技术官员勘验船质完毕,战船正式入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工部·船政·战船一》记载福州船厂等福建船厂“每年委道员一人监修,遴选副将或参将一人,公同监修,会同布政使确估兴工。道员许遴委同知、通判,每厂各一人。副将许遴委都司、守备,每厂各一人,分司其事。”
        施琅率船队浩浩荡荡向着台湾驶去,经过一番海战,1683年8月郑成功之孙郑克爽率军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怀抱。施琅统一台湾后,致力于台湾建设,不报私仇,妥善安排郑氏后人与降军的生活,使康熙深为感动,曰:“(施琅)戢兵而宣德意,受降而不报私仇,调度周详,朕甚嘉叹”(《靖海纪事》卷下《敕建碑文》)。
        初次海禁时的船只督查
        明末万历至崇祯年代实行的海洋开放政策,造就了郑氏武装海商集团几十年东南沿海海上霸权的辉煌。自郑成功以清朝为敌,清廷为抵御郑成功船队的进攻,开始实行初次(1655年~1683年)的海禁政策。
        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下令禁海,光绪版《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二第776条:“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或将达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汛官兵不许扰累。”当地相关检查人员严格检查海船的“执照”:两桅以上的“有执照许令出洋”的海船,可以出海经商;百姓捕鱼与载运生活日常品的单桅小海船,需要“领给执照”后,才可在“沿海附近”活动,不能出洋,当地军事巡逻船也“不许扰累”其作业或运输。
        清朝的海船“执照”,指的是船只营运许可证,船主和海商申请营运后,由沿海州县官府颁发营运执照,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执照分三联,一份官府保存,一份分司存查,一份船主使用。船主手中的“执照”供相关官员上船查核,对照船只与船货情况一一验收。
        两桅以上海船出洋经商,需到当地衙府进行登记审核。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貌、籍贯及船员状况等,以备汛口查验。登记内容审查过关后,要由保长、豪绅或一般地方官出具一份担保文书,担保船商身份、行为清白且符合出洋经商条件。官府签发出海经商执照。汛口官员验查执照外,还检查海船的船身烙号刊名,鉴别是商船还是渔船。汛口官员还查看船上人员的腰牌。当时,商船与渔船上的船户,都配发了腰牌;除船户外,出海经商的舵工、水手、船商与船客,也都配有腰牌。
        清代的初次禁海,规定远远没有以后的严厉,而且还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两桅以上的大海船,只要颁发执照,就不算“擅造”,官府和百姓都可建造与出洋;单桅小海船,只要有执照,即可“捕鱼取薪”,且当地驻扎的水师巡逻船不许“扰累”这些船只。
        1656年清廷向郑成功活动频繁的沿海各省府地区(包括福建、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天津)再发谕令:“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交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二),1656年的禁海令还是强调船只执照问题,若无执照,“商民船只私自下海”且与郑成功交易者,犯死罪;禁海令还推行严格的保甲制度,船主间相互监督检查,出事行使连坐制;同时沿海官府的相关官员,要担负起检查“盘诘”船只状况的职责。“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清世祖实录》卷一百零二《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
        屈大均(1630年~1696年)《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法律规定:“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戳”,对出海的商船与渔船检查更为严格,丈量船体,超出规定尺寸,都要抓起来问罪。同时率先在福建推出迁海令,“迁沿海居民”“三十里以外”(清陈寿祺《重篡福建通志》卷八十五《海防》)。进入康熙时代,康熙在1671年重申海禁令,规定不许广东与福建的海船远洋经商。至1679年,迁海令在江、浙、闽、粤、鲁等五省执行。众多海商和渔民失业,据统计仅广东东部八郡就因迁海令,死亡人数达数十万。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收复台湾后,康熙应沿海五省疆吏的请求,海禁遂开。官民可以造船下海。康熙又担心大陆船商与海外不法分子勾结,因此第二年令各地衙门官员严格审查在建海船,无论是官船民船,都要测量船宽尺寸,估算载重量,超过五百石以上者,一律没收船只,将船主发配边关充军。相关官员、甲长判刑三年。光绪版《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记载康熙二十三年“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
        1685年,清军基本肃清海外敌对势力后,康熙废除了海禁令。清朝沿海的海上贸易与渔业重新恢复与兴盛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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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末水军与清初水师都注重对海上战船的建造与检查,清朝建立后,清廷为防郑成功水军,继续大造战船,同时实行海禁,进行严格的船只管理。
        明末水军与清初水师战船检查
        明末,崇祯皇帝既要对抗北部清军和李自成起义军的进攻,又要抵御南部郑氏武装船队的进攻,疲于奔命,于是准备大造海船。先是兵部大臣向皇帝要三千艘战船,然后工部回复:按照客观规律和“会典旧例”,包括材料“油钉板木”的供给,船只质量的保障等问题,只能造1500艘战船。《明季北略》卷十八《崇祯十五年壬午·造船航海》:“崇祯十五年(1642年)十月,……兵科都给事中鲁应遴,时最铮铮,首建策曰:……谓造船三千”。“工部覆曰:造船固系臣衙门责任,但会典旧例,因兵事兴工者,同兵部分理其役。臣部止认造一千五百。上允之。著同兵、工二部,作速起工,……然起工估计,仍是工部职掌。……每船价值,计银二千两。……工部初意,实欲向兵部措银几万,……其事则究归工部,……油钉板木,无从置买,匠作……,亦无从觅雇,……臣部适差造船主事朱正色,前往淮安船厂。……时为(1642年)十二月初也。”
        1642年底,明崇祯帝听取了工部的回复,命工部造船主事朱正色正式前往淮安的清江船厂督造海船。明末淮安的清江船厂主要生产内河漕运船和“直隶、南京、中都、江北、山东、北直隶等总浅船”,总浅船属近海漕运船,与远海作战海船差距较大。朱正色先是监造一小批海战船作试验,看是否符合南北方远洋作战要求。
        作为造船主事,朱正色负责遵守与制订船质查验的“法例”与“兴革”事项。明席书编撰的《漕船志》记载的就是淮安清江船厂厂规条约。如《漕船志》卷七《兴革·置牌催攒船工》:“……如有仍前延缓,浪用木料,造不如式,船不坚固者,本部查验得出,定行重究不贷。”
        朱正色对建造中的这一小批海战船,进行突击性监督质量检验,《漕船志》卷七《兴革·定船式》有类似记载,“本部不时按临查验”,包括对楠木船料的检查、船只结构和“钉灰油麻等料”的检查,“如有板薄、钉稀、麻朽、油杂,造不合式,艌不如法者”,将对相关人员予以严罚。
        这一小批海战船造出后,朱正色查验船质情况,“板木不同,钉铁不同,式样不同,航艉不同,索揽器用不同”,认为造出的船型还是内河船,不符合远海作战与航行要求,如果大批量生产1500艘这样的“海战船”,将严重危及明朝命运。于是朱正色向崇祯皇帝建议,不在淮安船厂造海战船。朱正色是从战船建造过程中得到各阶段的质量检验、试验与试航结果的专业角度上谏的:“臣所督造者,由闸运粮腹里之船,非乘风破浪航海之船也。航海与腹里,板木不同,钉铁不同,式样不同,航艉不同,索揽器用不同。”
        他请求在造船技术条件更成熟的广东与福建船厂建造1500艘海战船。崇祯接受了他的建议。第二年“敕两广督台与福建开府”,准备造船。闽粤“欲起工建造,但今北兵已出”,“造船之说,不必议可也”(以上见《明季北略》卷十八《崇祯十五年壬午·造船航海》)。
        由汉人统治几百年的明朝,从不对其他国家妥协。明廷宁可亡国,也不与清军或李自成的起义军谈判,或签订某某条约。于是,1644年李自成率农民军攻入北京,崇祯在景山自缢,明朝灭亡。同年十月,清朝赶跑李自成,定都北京。
        清朝于1644年立国,入关前在吉林和黑龙江就有八旗水师,“其内河水师,天聪十年(1636年),自宁古塔(今黑龙江牡丹江市一带)征瓦尔喀,以地多岛屿,初造战船。”“天命元年(1616年),以水师,循乌勒简河,征东海萨哈连部落”(《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清曹廷杰《东北边防辑要》卷上补充满清水师“至乌勒简河,刳舟二百水陆并进,取沿河三十六寨。”
        清初外海水师据《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记载:“顺治初(1644年),以京口、杭州水师分防海口。八年(1651年),始于沿江、沿海各省,循明代旧制,设提督、总兵、副将、游击以下各武员,如陆营之制。各省设造船厂。定师船修造年限,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拆造。”除设立水师建制外,1651年清廷还在各省设修造船厂。
        清初船厂的战船造好后,按照质量检查条例,先由各省的造船承修官与各道的造船督修官,检查船质;然后省府的总督委派的中军等高官,到船厂再查验一次船质;最后,接收战船的水师营官进厂认真检查战船质量。没有问题后,水军士兵将战船驶回水寨,正式纳入当地的水师战斗编制。据《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卷三《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记录,1711年,清廷还针对战船质量检查官员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条例:“嗣后,有营员包修战船,承修知府与该营将官革职,督修道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督、抚、提、镇,各降一级调用。”
        车克造船与施琅水师
        1659年,清廷委户部尚书车克前往江南造战船:“(顺治)十六年(1659年)命(车克)赴江南督造战船,……防郑成功”(《清史稿》卷二百三十八《车克》)。
        清朝的江南省是今江苏与安徽省的统称。顺治初年(1644~)江南水师包括京口(京口地处长江下游与江南运河的北口,地势险要)左右两路水师、江南提督水师标兵,以及江南六十几个兵营里的战船部队,顺治年间(1644年~1661年)有战船530余艘,多为巡船、小快船、多橹哨船等中小型海战船(以上见《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
        车克为此督造了一批大中型战船,包括京口营船、大小号赶缯船、沙船等,以补充江南水师实力。船造好后,车克注重对船体尺寸的检查。他严格按照《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记载中的则例查验船质:“江南修造战船,应用板片厚薄,铁钉数目,照浙省所定分寸。沙船一尺三钉,赶缯船尺板四钉。京口营船(船体长)九丈以外,梁头、栈板,均净厚三寸;(京口营船船体长)九丈以内梁头、栈板,净厚二寸八分,量定三寸三分用一钉就,以收一尺三钉之实。(江南的)苏、狼、川、吴等营,船身长四丈七尺至十一丈,板厚二寸二分至三寸六分,每板一尺,用三四钉,有差。”
        康熙十八年(1679年),康熙基本平定陆上三大军事势力的三藩后,着手对台湾郑成功后裔船队的进攻准备。他命施琅为福建水师提督,同时负责“整船”、“兼工制作器械”的工作。据《靖海纪事》卷上《尽陈所见疏》(施琅亲写的奏折)记载:施琅开始“日以继夜,废寐忘食,一面整船,一面练兵,兼工制作器械,躬亲挑选整搠”,数月后,使“全无头绪”的水师“船坚兵练,事事全备”。
        施琅(1621年~1696年),清初著名军事家,最早为郑芝龙手下部将,1646年随郑芝龙降清, 顺治六年(1649年)又叛清,加入郑成功的水军,战功卓著。后因战术理念矛盾,与郑成功积怨日深:郑先是消弱施的兵权,令其赋闲在家,后对施的战功视而不见;施不给郑面子,公正杀了犯死罪的郑的亲随;郑大怒, 逮捕了施父、施本人与施弟;施琅设计逃跑;郑怒杀其父与弟;施琅最终再次被迫降清,1662年任福建水师提督,1667年被鳌拜免去水师提督一职。康熙除掉鳌拜后,施琅重新得到重用。1679年施琅“废寐忘食”“整船”,包括从福州船厂建造出的400艘大战船,浙江调来的100艘战船,福建水师原来的大小战船100艘,“福建水师,顺治十三年(1656年)始设,福建水师三千人,唬船、哨船、赶缯船、双篷船百余艘”(《清史稿》卷一部三十五《兵六·水师》),加上潮州船厂建造的大型运粮船100艘,施琅通过查看船质,“重以夹板船之精尖”(《清史稿》卷二百六十《施琅》),从中精选出300艘大型战船,组成攻打台湾的船队。
        当时福建船厂的船质检查则例规定了文官为主、武官为辅的质量查验原则,1678年康熙下令兵部派管船官员下各省船厂,每厂要有司官文员二人驻扎监管造船:“(康熙)十七年(1678年),谕各省战船或修或造,差各部贤能司官二人前往督理,钦此。”(《四库全书·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大战船修造好后,船厂的承修官与督修官在文官的监管下验收船只,接收战船的武官进驻船厂,与当地各级管理船厂的技术官员勘验船质完毕,战船正式入列。《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工部·船政·战船一》记载福州船厂等福建船厂“每年委道员一人监修,遴选副将或参将一人,公同监修,会同布政使确估兴工。道员许遴委同知、通判,每厂各一人。副将许遴委都司、守备,每厂各一人,分司其事。”
        施琅率船队浩浩荡荡向着台湾驶去,经过一番海战,1683年8月郑成功之孙郑克爽率军投降,台湾回归祖国怀抱。施琅统一台湾后,致力于台湾建设,不报私仇,妥善安排郑氏后人与降军的生活,使康熙深为感动,曰:“(施琅)戢兵而宣德意,受降而不报私仇,调度周详,朕甚嘉叹”(《靖海纪事》卷下《敕建碑文》)。
        初次海禁时的船只督查
        明末万历至崇祯年代实行的海洋开放政策,造就了郑氏武装海商集团几十年东南沿海海上霸权的辉煌。自郑成功以清朝为敌,清廷为抵御郑成功船队的进攻,开始实行初次(1655年~1683年)的海禁政策。
        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下令禁海,光绪版《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二第776条:“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或将达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汛官兵不许扰累。”当地相关检查人员严格检查海船的“执照”:两桅以上的“有执照许令出洋”的海船,可以出海经商;百姓捕鱼与载运生活日常品的单桅小海船,需要“领给执照”后,才可在“沿海附近”活动,不能出洋,当地军事巡逻船也“不许扰累”其作业或运输。
        清朝的海船“执照”,指的是船只营运许可证,船主和海商申请营运后,由沿海州县官府颁发营运执照,一般有效期为三年,执照分三联,一份官府保存,一份分司存查,一份船主使用。船主手中的“执照”供相关官员上船查核,对照船只与船货情况一一验收。
        两桅以上海船出洋经商,需到当地衙府进行登记审核。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貌、籍贯及船员状况等,以备汛口查验。登记内容审查过关后,要由保长、豪绅或一般地方官出具一份担保文书,担保船商身份、行为清白且符合出洋经商条件。官府签发出海经商执照。汛口官员验查执照外,还检查海船的船身烙号刊名,鉴别是商船还是渔船。汛口官员还查看船上人员的腰牌。当时,商船与渔船上的船户,都配发了腰牌;除船户外,出海经商的舵工、水手、船商与船客,也都配有腰牌。
        清代的初次禁海,规定远远没有以后的严厉,而且还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两桅以上的大海船,只要颁发执照,就不算“擅造”,官府和百姓都可建造与出洋;单桅小海船,只要有执照,即可“捕鱼取薪”,且当地驻扎的水师巡逻船不许“扰累”这些船只。
        1656年清廷向郑成功活动频繁的沿海各省府地区(包括福建、广东、浙江、江南、山东、天津)再发谕令:“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交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二),1656年的禁海令还是强调船只执照问题,若无执照,“商民船只私自下海”且与郑成功交易者,犯死罪;禁海令还推行严格的保甲制度,船主间相互监督检查,出事行使连坐制;同时沿海官府的相关官员,要担负起检查“盘诘”船只状况的职责。“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清世祖实录》卷一百零二《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
        屈大均(1630年~1696年)《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法律规定:“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戳”,对出海的商船与渔船检查更为严格,丈量船体,超出规定尺寸,都要抓起来问罪。同时率先在福建推出迁海令,“迁沿海居民”“三十里以外”(清陈寿祺《重篡福建通志》卷八十五《海防》)。进入康熙时代,康熙在1671年重申海禁令,规定不许广东与福建的海船远洋经商。至1679年,迁海令在江、浙、闽、粤、鲁等五省执行。众多海商和渔民失业,据统计仅广东东部八郡就因迁海令,死亡人数达数十万。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收复台湾后,康熙应沿海五省疆吏的请求,海禁遂开。官民可以造船下海。康熙又担心大陆船商与海外不法分子勾结,因此第二年令各地衙门官员严格审查在建海船,无论是官船民船,都要测量船宽尺寸,估算载重量,超过五百石以上者,一律没收船只,将船主发配边关充军。相关官员、甲长判刑三年。光绪版《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记载康熙二十三年“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
        1685年,清军基本肃清海外敌对势力后,康熙废除了海禁令。清朝沿海的海上贸易与渔业重新恢复与兴盛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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