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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事故 清初四海关的设置与二次禁海

2020-2-22 12:42 · 航海历史
来自: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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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55年至1683年第一次禁海后,康熙施行了对海外贸易的“开禁”政策,开放了粤、浙、闽、江四海关。后为防范中国船商与海外势力联合反清,康熙于1717年至1727年实行了第二次全国沿海禁令。
        粤、浙海关量取“船丈”按例抽税
        1683年,台湾郑克爽投降清廷。次年,康熙开始在一些重要沿海城市设立海上关卡,并下旨命名为“海关”。1684年也成为中国正式创立海关起始的时间。海关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后按比例抽税。国内商船出洋贸易的地区包括:江南、鲁、冀、粤、闽、浙等六省。国外商船进来的口岸地区有粤、闽、浙和江苏四个省。由于关税收取合理,沿海各地商贸渐为兴隆,西方各国争相来华。本文主要介绍国外船只进出口的中国四个重要海关:粤、闽、浙、江海关。
        1684年,康熙首先在广州试点设置粤海关。《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食货六·征榷会计》记载:“(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免外国贡船税,减洋船丈,抽例十之三”。国外向北京清廷上贡的船,免收船税;普通洋船则需量取船丈换算成船钞后,减少船税的收取,只抽原来船税的十分之三。可见海关对普通洋船的收税是需要量取“船丈”后进行换算的。
        据清梁廷楠编著的《粤海关志》记载,清代粤海关对荷兰、英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商船的管理十分严格,如进入珠江口的西方洋商船,经虎门进入内地前必须经过海关监督的检查和丈量,以决定船钞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船税,才允许前往内地岸口抛锚下碇。
        具体船税征收标准在1685年颁发,西洋船实征八折。1698年的征收细则为:将西洋船的长宽尺数相乘,数值除10,以此为单位值, 一等船征7.77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二等船7.14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三等船征5 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
      《粤海关志》记载,清廷任命内务府的满族大员宜尔格图担任广东第一任海关监督,负责粤海关的事务,总管广东各港口海关西洋商船检查和税收事务,一开始是总口七处:包括看城丈关(十三行与黄浦各国商船进出口)、澳门总口、惠州口、潮州口、雷州口、琼州口和高州口。其中的“十三行”是广州13家有雄厚实力的中国商行派出的13位商人代表,代理海外贸易业务。作为清代官方机构设置的对外贸易特许商,与海关一起征收进出口洋船各项税饷,处理外事工作。
        广东海关有总口七处,下辖75个口岸,分为“正税之口三十有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粤海关志》卷五《口岸》)。其中的22个稽查口,只负责对船只梁头和长度的丈量登记,船货的稽查,不负责征收船税,另两类海关负责登记和收税。
        粤海关各海关关口除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后按比例抽税外,还负责引水挂号、监管修船和协助稽查等。
        清海关除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按例抽税外,1689年还颁布按货物种类抽取关税的海关则例,将进口货物分为食物、用物和杂物等四类,按价估算船货税,进口货税为4%,出口货税率为1.6%。雍正《大清会典》卷五十二记载:“国家设关榷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 船料即梁头税或称为船钞。可见粤海关是船钞和商税都征的。
        除设置在广州总部主要针对西洋船征税的粤海关外,清政府还在浙江的宁波、福建厦门、江苏的云台山(连云港)设海关总部,负责管理各省对外港口的其他地区外国商船的船税征收。
        浙海关总部1685年设在宁波,1698年因商船出入不便移至定海。浙海关1689年实施的税则条例,与粤海关相比简单且税率低。浙海关主要担负监管中外船只,和征收税银的职责,并按照“船只梁头之丈尺及货物进口出口之担头”收税。浙海关总部还管辖和包揽许多具体工作,包括港务、引水、航标、查缉走私案件、船舶登记、检验、丈量等许多原本与海关无太大关系的工作。如宁波是清廷的运铜重地,来往日本的运铜商船,必须经过浙海关的查验。
        1689年浙海关的新规制订后,英、葡、荷、西等许多西洋商船不往粤海关停泊,而是改往浙海关交税与贸易。因为粤海关征收西洋船的梁头税比中国过往商船的高出许多,而粤海关又比浙海关征收得高出许多。
        西洋商船大量涌入浙海关,直接影响了粤海关的船税收入。于是1757年浙海关大幅提高了船税,与粤海关船税相同。《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三《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外洋红毛等国番船”“至船只梁头之丈尺及货物进口出口之担头,悉照粤海关税则,不准减免。”但西洋船仍屡禁不止,于是同一年清廷宣布:所有西洋船都只能先停靠粤海关各关口,否则予以重罚。西洋船这才被迫重新返至粤海关纳税。
        闽、江海关
        闽海关1684年7月正式设立于厦门,乾隆二年(1737年)刊本的《福建通志》也记载:“督理福建海关,康熙二十三年设”。《清史稿》卷七十《地理十七·福建》:“闽海关总口二:一驻南台,海防同知同。一驻闽安镇,副将同。”下辖泉州、福州、兴化、彰化…等32个关口。来闽海关的商船多为东南亚、日本、琉球和朝鲜等国的船只,也有少量来自英国与荷兰的西洋船。1757年之后西洋船只能停泊粤海关,不许停泊闽海关。据日本学者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一书统计:1684至1712年的近三十年时间里,共有571艘福建商船前往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其中212艘福州船和139艘厦门船占了福建商船的一多半以上。而据国外历史文献统计,自1684年的60年里,有五十多艘英国船停泊于福建关口。
        清周凯篡辑的《道光厦门志》卷七《海关·梁头船税》记载1683年至1729年(雍正七年)之间,福建南台、厦门、泉州和涵江四个税口的船税收取,按照量取梁头尺寸折算:“船税,按梁头丈尺。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一丈一、二尺外,作六尺四寸;一丈四、五尺外,作六尺八寸;一丈六、七尺外,作七尺五寸;一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
        闽海关官吏除检丈过往商船的船长和船宽外,还遵照清廷的则例,严格按照出洋海船的规定,检查中国进出口商船的建造规模、水柜的大小与船帆的数量,以防违制现象发生。
        闽海关还负责船只的伤损情况。如据《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一《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寅》记载:1781年,一艘吕宋(现菲律宾最大岛屿)商船借口遇风浪出现伤损,请求停靠厦门港就近贸易。闽海关认真查验这艘名为“郎吗叮”的船体,发现此船并无损伤,于是怀疑此船因嫌粤海关收税高而想停靠福建关口,于是不准其靠近,并下令:“请嗣后该国商民来闽船只,并无损坏者,一概不准发卖货物。”
        而西洋贡船并不在禁靠之列:“贡船到关时,逐一查验”,由于国家间的友好使船,闽海关并不收取贡船的船税(《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五十一《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乙丑》。
        江海关1685年设于云台山(连云港),1687年移至松江府,当时上海归于松江府,经济发达,人口密度中国最高,明朝时期就有“苏松税负半天下”的说法。江海关的管辖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江苏省所有出海口,负责对本口所有海上贸易商船实施征税与管理,并不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贸易。江海关最初虽参照粤海关税则,1735年实行正则税例、比例则例,江海关税率较其它三关要低得多。江海关总监由驻南京的两江总督兼任。
        江苏沿海的国内商船以沙船为主,主要集中在上海、苏州一带,清前期江苏各海港的沙船据统计共有三千余艘。江海关征收商业沙船的船税一开始主要是梁头税。如1686年江苏苏州的浒墅关,关口商船检查则例就明确指出:关口管理人员不管船上装货量多少,只量取船宽尺寸,然后换算成船税收取。康熙版《浒墅关志》卷六《岁额》记载康熙二十五年内务府慎刑司桑格奏题:“臣于十一月初八日受事以来,看得部定浒墅关收税则例内,不论货物多寡,惟量船之宽阔七尺至一丈八尺止。”
        江海关的管理人员也如同粤海关,有监督1人,总口委员数人,总口书吏数人,大关案书数人、库书和库大使数人,大关平柜数人,各总口柜书数人,各口清帮书和大关各房膳写书数十人,家人、巡役、守库武弁数十人,大关库丁数人,各口水手数百人,水火夫、火夫和大关杂役数十人。
        一种说法是乾隆1757年第二次下江南时,见众多西洋大船在苏州、上海拥挤来往,十分惊慌,认为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当年制订国外船只通商新规:限定所有西洋商船只准在粤海关停靠,闽、浙、江三海关不许停靠。
        二次禁海期间的船只检查
        康熙是满族人,晚年时期,为防范汉人与海外势力勾结,反清复明,1717年至1727年施行了第二次海禁。1717年,清廷下令沿海江南、鲁、冀、粤、闽、浙等六省不许商船私往南洋贸易,凡偷往外洋的船只“令解回正法”,并在各关口大建炮台。这一时期,只有广东澳门海关的4个关口允许中外商船靠港,澳门海关在1688年建立,海关监督行员负责监视来往船只进出和管理税收。
        清政府对澳门实行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海关管理政策,在税收、船只检验、货物交易等方面均与中国本土政策一脉相承。如对中外商船的梁头量取和船税收取,对本土商船的登记造册,基本与国内沿海船只管理则例相同,如清12款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记载:“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蛋户、罟船,通行确实造册,发具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保长管束,…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
        清朝颁布南洋禁行令,禁止中国商船远赴南洋,广东澳门便成为中国海关日益繁荣之关口,其关税每年达2万两。
        1717年,康熙就出洋商船的管理与检查事宜,亲谕江南沿海的大臣:“尔等曾出江南海差,海船一年造若干,应令报明监督。于出洋时,将前报过造船人名,与船只字号逐一查对”。“凡大船指称贸易领票出洋,每另泊一处,用小船于各处偷买米石,载入大船,不知运往何所。乍浦地方有堤,一应货物必于此递运,他处大船不能出入,惟上海崇明等口,甚属紧要”(《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
        第二次禁海令并没有规定船不能建造双桅以上的,梁头也没有具体限制。民众迫于政府压力,一般不敢建造大海船,因此,沿海各地的船只造好后,都能通过各地衙门的船体验丈检查。
        具体验丈程序如下:船户上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派地方官亲验船体,并将船只梁头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单、出洋目的地等填写船单,两份存案保管,一份交予船主。《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嗣后洋船初造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只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
      《康熙朝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四十二《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甲辰朔》记载:1718年,福建和浙江的总督满保上疏:为了福建和浙江一带的沿海安全,须加强沿海商船和渔船的稽察,包括船体的长宽尺寸不能超过规定值,检查船户、货主、水手的身份。去台湾者,须由地方官验查船体尺寸,确定与登记数据无误后,发送船照。凡往台湾之船,必须经厦门海关盘验;从台湾回内地者,也需海关和水军盘验护送。满保有关商船检查内容的上奏,获得了康熙的御批。
        1720年,清廷颁布了对各省沿海商船检丈的验查规定:出洋商船的建造,要经海关监督和地方官的审批。建成日,地方官亲验船只梁头尺寸,并将船身烙号刊名,颁发下海执照。船只下海贸易,又需海关监督验明所报船身丈尺,确认无误,将数据填入船照,船只才能远航前往某处。《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记载康熙于五十九年(1720年)的规定:“出洋商船初造时,先报明海关监督及地方官,该地方官确访果系殷实良民,取具澳甲族各长并邻伍保绪,方准成量。完日,地方官亲验,梁头并无过限,舵水并无多带,取具船向不得租与匪人甘结,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发照。照内将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分析填明。及船户揽载开放时,海关监督将原报船身丈尺验明,取具舵水连环互结。官商必带有资本货物,舵水必询有家口来由,方准在船。监督验明之后,即将船身丈尺,客商姓名人数,载货前往某处情由及开行日期,填入船照。”
        1726年福建大臣高其倬在任期间请求朝廷取消禁海令,第二年被雍正采纳,取消了禁海令。《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二《高其倬》记载:雍正四年,高其倬上奏:福建的福州、兴化、漳州、泉州、汀州五府,历来有海商造船的传统,富豪为船商,穷人为舵工和水手,一条海船养活一百多人,至执行第二次禁海令后,这五府的经济状况日益萧条,对比广东还有一些海船被放宽条件可以出洋,“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于福建?”因此请求在福建取消禁海令。“(雍正)四年,疏言:‘福、兴、漳、泉、汀五府…出海贸易,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头舵、为水手,一舟养百人,且得馀利归赡家属。曩者(以往,从前,过去)设禁例,如虑盗米出洋,则外洋皆产米地;如虑漏消息,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于福建?’”
        雍正很重视高其倬的提议,结合其它因素,于雍正五年(1727年)下达解禁福建禁海令,同时批准广东“照福建例,准许南洋贸易”。1729年,又下令浙江照福建例“一体贸易”,全国禁海令得到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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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55年至1683年第一次禁海后,康熙施行了对海外贸易的“开禁”政策,开放了粤、浙、闽、江四海关。后为防范中国船商与海外势力联合反清,康熙于1717年至1727年实行了第二次全国沿海禁令。
        粤、浙海关量取“船丈”按例抽税
        1683年,台湾郑克爽投降清廷。次年,康熙开始在一些重要沿海城市设立海上关卡,并下旨命名为“海关”。1684年也成为中国正式创立海关起始的时间。海关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后按比例抽税。国内商船出洋贸易的地区包括:江南、鲁、冀、粤、闽、浙等六省。国外商船进来的口岸地区有粤、闽、浙和江苏四个省。由于关税收取合理,沿海各地商贸渐为兴隆,西方各国争相来华。本文主要介绍国外船只进出口的中国四个重要海关:粤、闽、浙、江海关。
        1684年,康熙首先在广州试点设置粤海关。《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食货六·征榷会计》记载:“(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免外国贡船税,减洋船丈,抽例十之三”。国外向北京清廷上贡的船,免收船税;普通洋船则需量取船丈换算成船钞后,减少船税的收取,只抽原来船税的十分之三。可见海关对普通洋船的收税是需要量取“船丈”后进行换算的。
        据清梁廷楠编著的《粤海关志》记载,清代粤海关对荷兰、英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商船的管理十分严格,如进入珠江口的西方洋商船,经虎门进入内地前必须经过海关监督的检查和丈量,以决定船钞的数量,缴纳相应的船税,才允许前往内地岸口抛锚下碇。
        具体船税征收标准在1685年颁发,西洋船实征八折。1698年的征收细则为:将西洋船的长宽尺数相乘,数值除10,以此为单位值, 一等船征7.77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二等船7.14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三等船征5 两白银乘以单位值打八折。
      《粤海关志》记载,清廷任命内务府的满族大员宜尔格图担任广东第一任海关监督,负责粤海关的事务,总管广东各港口海关西洋商船检查和税收事务,一开始是总口七处:包括看城丈关(十三行与黄浦各国商船进出口)、澳门总口、惠州口、潮州口、雷州口、琼州口和高州口。其中的“十三行”是广州13家有雄厚实力的中国商行派出的13位商人代表,代理海外贸易业务。作为清代官方机构设置的对外贸易特许商,与海关一起征收进出口洋船各项税饷,处理外事工作。
        广东海关有总口七处,下辖75个口岸,分为“正税之口三十有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粤海关志》卷五《口岸》)。其中的22个稽查口,只负责对船只梁头和长度的丈量登记,船货的稽查,不负责征收船税,另两类海关负责登记和收税。
        粤海关各海关关口除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后按比例抽税外,还负责引水挂号、监管修船和协助稽查等。
        清海关除按海船大小征收船税,量取“船丈”按例抽税外,1689年还颁布按货物种类抽取关税的海关则例,将进口货物分为食物、用物和杂物等四类,按价估算船货税,进口货税为4%,出口货税率为1.6%。雍正《大清会典》卷五十二记载:“国家设关榷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 船料即梁头税或称为船钞。可见粤海关是船钞和商税都征的。
        除设置在广州总部主要针对西洋船征税的粤海关外,清政府还在浙江的宁波、福建厦门、江苏的云台山(连云港)设海关总部,负责管理各省对外港口的其他地区外国商船的船税征收。
        浙海关总部1685年设在宁波,1698年因商船出入不便移至定海。浙海关1689年实施的税则条例,与粤海关相比简单且税率低。浙海关主要担负监管中外船只,和征收税银的职责,并按照“船只梁头之丈尺及货物进口出口之担头”收税。浙海关总部还管辖和包揽许多具体工作,包括港务、引水、航标、查缉走私案件、船舶登记、检验、丈量等许多原本与海关无太大关系的工作。如宁波是清廷的运铜重地,来往日本的运铜商船,必须经过浙海关的查验。
        1689年浙海关的新规制订后,英、葡、荷、西等许多西洋商船不往粤海关停泊,而是改往浙海关交税与贸易。因为粤海关征收西洋船的梁头税比中国过往商船的高出许多,而粤海关又比浙海关征收得高出许多。
        西洋商船大量涌入浙海关,直接影响了粤海关的船税收入。于是1757年浙海关大幅提高了船税,与粤海关船税相同。《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三《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外洋红毛等国番船”“至船只梁头之丈尺及货物进口出口之担头,悉照粤海关税则,不准减免。”但西洋船仍屡禁不止,于是同一年清廷宣布:所有西洋船都只能先停靠粤海关各关口,否则予以重罚。西洋船这才被迫重新返至粤海关纳税。
        闽、江海关
        闽海关1684年7月正式设立于厦门,乾隆二年(1737年)刊本的《福建通志》也记载:“督理福建海关,康熙二十三年设”。《清史稿》卷七十《地理十七·福建》:“闽海关总口二:一驻南台,海防同知同。一驻闽安镇,副将同。”下辖泉州、福州、兴化、彰化…等32个关口。来闽海关的商船多为东南亚、日本、琉球和朝鲜等国的船只,也有少量来自英国与荷兰的西洋船。1757年之后西洋船只能停泊粤海关,不许停泊闽海关。据日本学者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一书统计:1684至1712年的近三十年时间里,共有571艘福建商船前往日本进行经济贸易,其中212艘福州船和139艘厦门船占了福建商船的一多半以上。而据国外历史文献统计,自1684年的60年里,有五十多艘英国船停泊于福建关口。
        清周凯篡辑的《道光厦门志》卷七《海关·梁头船税》记载1683年至1729年(雍正七年)之间,福建南台、厦门、泉州和涵江四个税口的船税收取,按照量取梁头尺寸折算:“船税,按梁头丈尺。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一丈一、二尺外,作六尺四寸;一丈四、五尺外,作六尺八寸;一丈六、七尺外,作七尺五寸;一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
        闽海关官吏除检丈过往商船的船长和船宽外,还遵照清廷的则例,严格按照出洋海船的规定,检查中国进出口商船的建造规模、水柜的大小与船帆的数量,以防违制现象发生。
        闽海关还负责船只的伤损情况。如据《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四十一《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寅》记载:1781年,一艘吕宋(现菲律宾最大岛屿)商船借口遇风浪出现伤损,请求停靠厦门港就近贸易。闽海关认真查验这艘名为“郎吗叮”的船体,发现此船并无损伤,于是怀疑此船因嫌粤海关收税高而想停靠福建关口,于是不准其靠近,并下令:“请嗣后该国商民来闽船只,并无损坏者,一概不准发卖货物。”
        而西洋贡船并不在禁靠之列:“贡船到关时,逐一查验”,由于国家间的友好使船,闽海关并不收取贡船的船税(《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五十一《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乙丑》。
        江海关1685年设于云台山(连云港),1687年移至松江府,当时上海归于松江府,经济发达,人口密度中国最高,明朝时期就有“苏松税负半天下”的说法。江海关的管辖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江苏省所有出海口,负责对本口所有海上贸易商船实施征税与管理,并不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贸易。江海关最初虽参照粤海关税则,1735年实行正则税例、比例则例,江海关税率较其它三关要低得多。江海关总监由驻南京的两江总督兼任。
        江苏沿海的国内商船以沙船为主,主要集中在上海、苏州一带,清前期江苏各海港的沙船据统计共有三千余艘。江海关征收商业沙船的船税一开始主要是梁头税。如1686年江苏苏州的浒墅关,关口商船检查则例就明确指出:关口管理人员不管船上装货量多少,只量取船宽尺寸,然后换算成船税收取。康熙版《浒墅关志》卷六《岁额》记载康熙二十五年内务府慎刑司桑格奏题:“臣于十一月初八日受事以来,看得部定浒墅关收税则例内,不论货物多寡,惟量船之宽阔七尺至一丈八尺止。”
        江海关的管理人员也如同粤海关,有监督1人,总口委员数人,总口书吏数人,大关案书数人、库书和库大使数人,大关平柜数人,各总口柜书数人,各口清帮书和大关各房膳写书数十人,家人、巡役、守库武弁数十人,大关库丁数人,各口水手数百人,水火夫、火夫和大关杂役数十人。
        一种说法是乾隆1757年第二次下江南时,见众多西洋大船在苏州、上海拥挤来往,十分惊慌,认为威胁到国家安全,因此当年制订国外船只通商新规:限定所有西洋商船只准在粤海关停靠,闽、浙、江三海关不许停靠。
        二次禁海期间的船只检查
        康熙是满族人,晚年时期,为防范汉人与海外势力勾结,反清复明,1717年至1727年施行了第二次海禁。1717年,清廷下令沿海江南、鲁、冀、粤、闽、浙等六省不许商船私往南洋贸易,凡偷往外洋的船只“令解回正法”,并在各关口大建炮台。这一时期,只有广东澳门海关的4个关口允许中外商船靠港,澳门海关在1688年建立,海关监督行员负责监视来往船只进出和管理税收。
        清政府对澳门实行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海关管理政策,在税收、船只检验、货物交易等方面均与中国本土政策一脉相承。如对中外商船的梁头量取和船税收取,对本土商船的登记造册,基本与国内沿海船只管理则例相同,如清12款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记载:“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蛋户、罟船,通行确实造册,发具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保长管束,…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
        清朝颁布南洋禁行令,禁止中国商船远赴南洋,广东澳门便成为中国海关日益繁荣之关口,其关税每年达2万两。
        1717年,康熙就出洋商船的管理与检查事宜,亲谕江南沿海的大臣:“尔等曾出江南海差,海船一年造若干,应令报明监督。于出洋时,将前报过造船人名,与船只字号逐一查对”。“凡大船指称贸易领票出洋,每另泊一处,用小船于各处偷买米石,载入大船,不知运往何所。乍浦地方有堤,一应货物必于此递运,他处大船不能出入,惟上海崇明等口,甚属紧要”(《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
        第二次禁海令并没有规定船不能建造双桅以上的,梁头也没有具体限制。民众迫于政府压力,一般不敢建造大海船,因此,沿海各地的船只造好后,都能通过各地衙门的船体验丈检查。
        具体验丈程序如下:船户上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派地方官亲验船体,并将船只梁头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单、出洋目的地等填写船单,两份存案保管,一份交予船主。《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一《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嗣后洋船初造时,报明海关监督,地方官亲验印烙,取船只甘结,并将船只丈尺、客商姓名、货物往某处贸易,填给船单,令沿海口岸文武官照单严查,按月册报督抚存案。”
      《康熙朝实录·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四十二《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甲辰朔》记载:1718年,福建和浙江的总督满保上疏:为了福建和浙江一带的沿海安全,须加强沿海商船和渔船的稽察,包括船体的长宽尺寸不能超过规定值,检查船户、货主、水手的身份。去台湾者,须由地方官验查船体尺寸,确定与登记数据无误后,发送船照。凡往台湾之船,必须经厦门海关盘验;从台湾回内地者,也需海关和水军盘验护送。满保有关商船检查内容的上奏,获得了康熙的御批。
        1720年,清廷颁布了对各省沿海商船检丈的验查规定:出洋商船的建造,要经海关监督和地方官的审批。建成日,地方官亲验船只梁头尺寸,并将船身烙号刊名,颁发下海执照。船只下海贸易,又需海关监督验明所报船身丈尺,确认无误,将数据填入船照,船只才能远航前往某处。《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记载康熙于五十九年(1720年)的规定:“出洋商船初造时,先报明海关监督及地方官,该地方官确访果系殷实良民,取具澳甲族各长并邻伍保绪,方准成量。完日,地方官亲验,梁头并无过限,舵水并无多带,取具船向不得租与匪人甘结,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发照。照内将在船之人年貌、籍贯分析填明。及船户揽载开放时,海关监督将原报船身丈尺验明,取具舵水连环互结。官商必带有资本货物,舵水必询有家口来由,方准在船。监督验明之后,即将船身丈尺,客商姓名人数,载货前往某处情由及开行日期,填入船照。”
        1726年福建大臣高其倬在任期间请求朝廷取消禁海令,第二年被雍正采纳,取消了禁海令。《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二《高其倬》记载:雍正四年,高其倬上奏:福建的福州、兴化、漳州、泉州、汀州五府,历来有海商造船的传统,富豪为船商,穷人为舵工和水手,一条海船养活一百多人,至执行第二次禁海令后,这五府的经济状况日益萧条,对比广东还有一些海船被放宽条件可以出洋,“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于福建?”因此请求在福建取消禁海令。“(雍正)四年,疏言:‘福、兴、漳、泉、汀五府…出海贸易,富者为船主、为商人,贫者为头舵、为水手,一舟养百人,且得馀利归赡家属。曩者(以往,从前,过去)设禁例,如虑盗米出洋,则外洋皆产米地;如虑漏消息,今广东估舟许出外国,何独严于福建?’”
        雍正很重视高其倬的提议,结合其它因素,于雍正五年(1727年)下达解禁福建禁海令,同时批准广东“照福建例,准许南洋贸易”。1729年,又下令浙江照福建例“一体贸易”,全国禁海令得到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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