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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关于长江水系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航的实施意见

2016-1-14 19:00| 发布者: 小虫宁宁| 查看: 1730| 评论: 0|来自: 中国航海技术

摘要: 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浙江、山东省(市)港航管理局,四川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水运报(刊)社: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

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浙江、山东省(市)港航管理局,四川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水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水运报(刊)社:

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18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十二五"期间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5]188号)有关规定,从201611日起,在相关水域对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实施禁航。为保障禁航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船舶检验机构对禁航范围内的船舶进行认真排查,提前向社会公布禁航船舶名单。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收回已核发的属于禁航范围内船舶的船检证书,或注销其船检证书中相应的航区。自201611日起,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本次禁航范围内船舶的检验申请。

三、自201611日起,具有发证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禁航范围内的船舶换发经营范围涵盖"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基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协助发证机关收回或注销禁航范围内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201611日零时起,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化学品船和油船签证时,要详细查验船检证书等相关资料,如果属于禁航范围内的船舶,不得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五、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化学品船和油船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可能是属于禁航范围内船舶的,要及时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六、各单位要在服务窗口、船舶签证站点、船舶待闸区等场所悬挂条幅,向船员散发宣传资料,宣传禁航工作的相关要求,争取航运企业和船员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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